《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
(中 文 本)

SC-8/10:列入十溴二苯醚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十溴二苯醚(商用混合物,商用十溴二苯醚)风险简介、风险管理评价及风险管理评价增编,[1]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将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列入《公约》附件A并给予特定豁免的建议,[2]

1.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将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列入其中,并对商用十溴二苯醚的生产和使用给予特定豁免:

2.又决定在附件A插入一个新增的第九部分,内容如下:

化学品 活动 特定豁免
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BDE-209)(化学文摘社编号:1163-19-5)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使用 根据本附件第九部分:
  • 本附件第九部分第2段所规定的车辆部件;
  • 2018年12月前提出申请并于2022年12月前获得批准的飞机型号及这些飞机的备件;
  • 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 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 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第九部分

十溴二苯醚

1.十溴二苯醚的生产和使用应予以淘汰,但已根据第4条通知秘书处打算进行生产和(或)使用的缔约方除外。

2.商用十溴二苯醚的生产和使用可在以下有限方面适用对车辆部件的特定豁免:

(a)用于遗留车辆(指已停止大规模生产的车辆)的部件,并且此类部件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

(ⅰ)动力总成和引擎盖下的应用,例如:电池大容量导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管道、动力总成、排气管套筒、引擎盖下隔热层、引擎盖下接线和线束(发动机接线等)、速度传感器、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

(ⅱ)燃油系统应用,例如燃油软管、油箱和车身下的油箱;

(ⅲ)烟火装置和受烟火装置影响的应用,例如气囊点火电缆、座套或织物(仅在与安全气囊相关时)和安全气囊(正面和侧面);

(ⅳ)悬吊应用和内部应用,如装饰部件、吸声材料和座位安全带等。

(b)上文第2(a)(ⅰ)至(ⅳ)段所规定的以及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的车辆部件:

(ⅰ)强化塑料(仪表板和内部装饰);

(ⅱ)位于引擎盖或仪表盘以下〔接线盒或保险丝盒、支持较高电流的电线和电缆护套(火花塞电线)〕;

(ⅲ)电气和电子设备(电池壳和电池托盘、引擎控制器电连接器、无线磁盘零件、导航卫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计算机系统);

(ⅳ)织物,如行李舱盖、椅垫、车顶篷内衬、汽车座位、头枕、防晒板、装饰板和地毯。

3.上文第2(a)段所规定的部件的特定豁免将于遗留车辆使用寿命结束时或于2036年届满,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

4.上文第2(b)段所规定的部件的特定豁免将于车辆使用寿命结束时或于2036年届满,二者中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

5.于2018年12月前提出申请并于2022年12月前获得批准的飞机型号的备件的特定豁免将于飞机使用寿命结束时届满。

SC-8/11:列入短链氯化石蜡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短链氯化石蜡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3]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即在给予或不予特定豁免的情况下,将短链氯化石蜡列入《公约》附件A,并列出旨在限制其他氯化石蜡混合物中存在短链氯化石蜡的控制措施,[4]

1.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将短链氯化石蜡列入其中,并给予特定豁免:

化学品 活动 特定豁免
短链氯化石蜡(烷烃,C10-13,氯化)+

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

例如,以下化学文摘社编号标注的物质可能含有短链氯化石蜡:

化学文摘社编号 85535-84-8;
化学文摘社编号 68920-70-7;
化学文摘社编号 71011-12-6;
化学文摘社编号 85536-22-7;
化学文摘社编号 85681-73-8;
化学文摘社编号 108171-26-2。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使用
  • 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 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 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 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 户外装饰灯管;
  • 防水和阻燃油漆;
  • 粘合剂;
  • 金属加工;
  • 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使用除外。

2.又决定在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一条新注解(ⅶ),内容如下:

(ⅶ)注解(ⅰ)不适用于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学品”一栏中名称后带有加号(“+”)的化学品(若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的数量。

SC-8/12:列入六氯丁二烯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六氯丁二烯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以及将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约》附件C的相关新资料的评价,[5]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将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约》附件C的建议,以及关于六氯丁二烯无意生产的新资料的评价结论,[6]

决定对《公约》附件C第一部分作出修正,列入六氯丁二烯,包括在“化学品”图表中插入“六氯丁二烯(化学文摘社编号:87-68-3)”,并在附件C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一段插入“六氯丁二烯”。


  1. UNEP/POPS/POPRC.10/10/Add.2;UNEP/POPS/POPRC.11/10/Add.1;UNEP/POPS/POPRC.12/11/Add.4。
  2. UNEP/POPS/COP.8/13。
  3. UNEP/POPS/POPRC.11/10/Add.2和UNEP/POPS/POPRC.12/11/Add.3。
  4. UNEP/POPS/COP.8/14。
  5. UNEP/POPS/POPRC.8/16/Add.2;UNEP/POPS/POPRC.9/13/Add.2;UNEP/POPS/POPRC.12/11/Add.5。
  6. UNEP/POPS/COP.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