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
2013年5月10日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至5月10日于瑞士日内瓦)通过。

    SC—6/13:六溴环十二烷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所转交的关于六溴环十二烷的风险简介、风险管理评价及其增编,[1]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把六溴环十二烷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同时对其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给予特定豁免的建议,[2]

    1.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六溴环十二烷,并插入下列横栏,对被允许列入特定豁免登记簿中缔约方所进行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及其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使用给予特定豁免:

    化学品 活动 特定豁免
    六溴环十二烷 生产 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规定,限于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使用 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规定,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

    2.还决定在附件A第三部分中增列一个关于六溴环十二烷的定义如下:

    “(c)“六溴环十二烷”系指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25637—99—4)、1,2,5,6,9,10—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3194—55—6)及其主要非对映异构物、α—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0—6)、β—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1—7)以及γ—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2—8)。”

    3.进一步决定在附件A中增列一个新的第七部分如下:

    第七部分 六溴环十二烷

    每个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条对六溴环十二烷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通过使用标签或其他方式而易于识别。

    脚注

    1. 文件UNEP/POPS/POPRC.6/13/Add.2、UNEP/POPS/POPRC.7/19/Add.1和UNEP/POPS/POPRC.8/16/Add.3。
    2. POPRC—8/3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