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1]
2006年6月26日于澳门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7号

简称CEPA补充协议三。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文为2006年协议附件原文。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 对与澳门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对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 允许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 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2]
部门或分部门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 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广东省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C. 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 71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下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

——机动车维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 人。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