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 中华文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1] 2011年12月14日于澳门 |
简称CEPA补充协议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
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
a. 法律服务(CPC861) | |
具体承诺 | 1. 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 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
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C. 研究和开发服务 | |
c. 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
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F. 其他商业服务 | |
i. 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与制造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除外)有关的服务。 |
部门或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F. 其他商业服务 | |
k.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 |
具体承诺 |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
部门或分部门 | 4. 分销服务 |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 特许经营 | |
具体承诺 |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
部门或分部门 | 7. 金融服务 |
A. 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 |
a. 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b. 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 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 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
部门或分部门 | 7. 金融服务 |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
(补充内容)
部门或分部门 | 7. 金融服务 |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 |
具体承诺 | 1. 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澳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
2. 深化内地与澳门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
部门或分部门 | 8.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
A. 医院服务 | |
医院服务(CPC9311) | |
具体承诺 | 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础上,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2] |
部门或分部门 |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 导游(CPC7472) 其他 | |
具体承诺 |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 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
部门或分部门 | 10.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
C.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 |
具体承诺 | 1. 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澳门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
部门或分部门 | 11. 运输服务 |
F. 公路运输服务 | |
a. 客运服务(CPC7121、CPC7122)
b. 货运服务(CPC7123) c. 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 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CPC8867) e. 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 |
具体承诺 | 为澳门司机参加内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设立繁体试卷,并为澳门司机在珠海设立一个指定考试场地方便应试。 |
部门或分部门 |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 |
具体承诺 |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
部门或分部门 |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
具体承诺 | 1.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3)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2. 放宽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1)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
(补充内容)
部门或分部门 | 1. 商业服务 |
F. 其他商业服务 | |
e. 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 |
具体承诺 | 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范围在《〈安排〉补充协议七》的基础上扩大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澳门本地加工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