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附件3 征收
2017年6月28日于香港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年/第26号
2017年6月28日在香港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双方确认如下共同理解:

一、第十一条(征收)第一款描述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直接征收,即投资被直接通过所有权的正式转移或完全没收而被直接征收。第二种情形是间接征收,即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虽然不构成所有权正式转移或完全没收,但具有与直接征收同等效果。

二、关于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判定,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个案进行调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方行为的经济影响,即使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本身并不能证明已经发生间接征收;

(二)该行为或该系列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干预了作出投资的明显、合理期待;以及

(三)该行为或该系列行为的性质及目标。

三、除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一方为保护正当社会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设计并适用的非歧视性监管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