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洞珠囊/卷06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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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洞珠囊卷之六
大唐陆海羽客王悬河修
斋会品
《太玄经第八·老子传授经戒注诀》云:夫欲传授道德而对斋者,法限三十八人,少不可减六人。六人为通斋官,备足一人为师,五人为保。保者,宝也,荷也,明也,证也,度也,成也。相重如宝,任荷可教,明其丹诚,证其业善,度其试难,成其至真。斋法:九日、七日、五日、三日,勿减一日。若减一日者,此是会而非斋。散财饭贤,谓之为会。文书启告,请监会宫也。故《玄都三会律》云:四月八日会天徒,皆设谪食也。注云:出天徒皆风毁小赎徒人之罪也。
前三十八人者,一曰三师,其一人为正师,二人为护师。即法师是也;二日五保,五人。即都讲是也;三曰六明,六人。即监斋是也;四曰七证,七人。即侍经是也;五曰八度,八人。即侍香是也;六曰九成,九人。即侍灯是也。
右六品三十八人,不能备者,多少随缘,皆为神足弟子?彦英才之人,作五保七证之师,同为署受法之辞以修斋,然后授其戒录也。《三元经》中卷云:正月十五日天官,七月十五日地官,十月十五日水官,此三官上会玉京山,校定生死罪福簿录也。此日皆须斋会也。
舍失戒品
《太真科下》云:凡受道经科律戒箓,因缘应舍,许得舍之,不可委叛。叛不告而去,后难以还。舍而去后,后必易归。归乎至道无复去。今应去者,输诚告师,师设譬谏,为立方宜。方宜不立,谏必不从。为之烧香,启告三宝,教之三礼,心口发言,经戒科律与某身俱空,三界六趣与大道俱空,诸法空,一切空。三言之讫,三礼而去,后适意随愿而行,犹不得诽谤正法,弊露秘言。犯之,长堕地狱,无复入善之期。严加宣明,去后反悔,重求受科,先立功德,效力输财,然后依法受之如初也。
《太真科下卷》云:凡是受戒箓忽然失去,失去输一半,不须重受之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失箓者,更令罚薪五束,朱三两,饭贤三人。失一,将军罚薪半束,朱四两,饭贤五人。失十,将军罚薪一束,朱五两,饭贤十人。失七十五,将军罚薪十束,朱七两,饭贤五十人。失百五十,将军罚薪三十束,朱九两,饭贤百人。凡输罚毕,得重受也。
又云:非意失去,某年月日时于家或在某处,遭公私逼迫,水火盗贼,依实言之,不知所佩之箓,何在,寻检不得,依自谪输薪厨以赎罪,更令得受,不胜元元也。
清戒品
《太玄部卷第八·老子传授经戒仪注诀》云:凡受戒及经毕后,月晦、月半不可不斋。斋则清戒、温戒,竟夜诵之百遍千遍,限外无数,永堪如此者,不可臧九遍,他日斋静,行来出入得诵便诵,不必斋时,咨师访友,思而行之,不须高声,心口相知。在人众中勿发于口,审能在心,然感通上圣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凡为道民,便受护身符及三戒,进受五戒、八戒,然后受箓。受箓之前未受戒者,受箓之后依次受之,诵习通利,恒存思行,谙忆不谬,忘则犯科。未受箓时无所呼召,受箓之后动静呼神。不行戒者呼之不至,破戒之人吏兵远身,还上天曹,考官便逮致诸厄疾,公私灾横,輱轲衰否,所作不成。成功立德,舍暗入明,施善禳恶,以吉除凶,要在行戒,神即祐之。戒有别文,精详修习。或有不解,或有遗亡,或有谬误,或冒禁故,一或尊上逼迫,或畏死犯之,皆是愆招,悉名破戒,即应忏悔,首谢自新也。
凡违戒者,背负鞫言,协道信邪,杂事佛俗,此为不专,中心怀二,愚迷犹豫,或障缠深师,三诲之必能改革。守一不回,召神有效,三诲不悛,是为叛道。乖逆师尊,法应夺录,入佛奉俗,及无所事师慈,改之不追咎责。怨惹事他,弃本逐末,虽名奉道,实犯正科,诸官不得容受。积久知悔,更立功,乞还听许,依德升迁矣。亦别有《清戒箓醮仪》一卷,以行世用之。
立功禁忌品
《太玄都中宫女青律》云:凡修上清之法,不得北向及本命之上二处便回,触忤玉晨,秽慢本真。五犯不得入仙也,十犯被考左官,死入地狱三涂之中,万劫还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学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明之科,佩带真文,出入三光,及冥卧息不得露头,不著巾帽及脱衣露形,毁慢身神,耻辱真文、令真灵远逝,空尸独在,三犯不得入仙也,五犯死入地狱,万劫还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学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极明科,不得妄入淹秽,哭泣悲泪,吊问死丧,五犯伐功断,事不得入仙也,十犯死入地狱,万劫还生不人之道也。
《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经》云:凡道士存思上法及修学太一事,皆禁见死尸
血秽之物。当以真朱一铢散内水中,因以洗目漱口,并洗手足,微祝曰:
三光上道,太一护形。司命公子,五神黄宁。血尸散灭,凶秽沈零。七掖缠注,五藏华生。令我仙度,长享利贞。
凡道士受学生法,不得称死。称死事者则生气变动,不居常宅,故死气运入,魂神离弃,是以恶气游尸陈其间孔矣,将病将死之渐也。
《真一条检经》云:夫立功德者,不得触禁犯忌,当与身神相和,不可更相克贼。更相克贼,生灾起祸也。夫消灾散祸不得用本命行年,本命行年贼害汝身。
本命日,可行周天大度,链气生身,不可妄失。行年日,可行生布气,养神育精,不可妄失。绝命日,不可用,用之致灾绝灭。岁星日,不可用,用之致县官刑狱。六害日,不可用,用之致疾病衰厄。月晦日,不可用,用之致灾,身枯气丧。岁破日,不可用,用之致灾,家门凶祸。
戊辰戊戊日,不可用。戌为天门,辰为地户,戌将是狗,辰将是龙。戌是中王神也,其日太上丈人诣太上老君,对校天下男女应生者,注玉历。九老丈人诣九老君,对校天下男女应死者,注死籍。道德丈人诣道德君,对校天下男女为功德者,记名左契。天帝丈人诣天帝君,对校天下男女为罪过者,著名右契。仙都丈人诣仙都君,对校天下男女应得仙者,上名仙箓。
天师还天曹,校梀初角反簿录,分别善恶,此日闭天门,塞地户,龙游五岳,狗行河梁。中黄犬神备守天门,中黄丈人备守地户,外事一断。其日不得烧香行道,关启章奏。汝曹妄有触耗此日者,中黄大神收摄汝曹魂魄,付候狱栲掠,六十日关启章奏,不得通闻,六十日考竟,遣魂魄还汝曹身中,令汝曹轗轲,衰耗亡失,疾病口舌皆由于此。若戊戌日卒有疾病县官者,当正心端坐,思过悔请,吾自悬知汝心,自为汝曹宽停考罚,明日汝曹有文书陈乞,即下赦恕之书汝曹也。
又云:受太一法在身者,遭父母丧,经三月日,期丧满月,大功丧经月,可得奉行道法,章书启乞也。
受天真三一真一赤界法在身者,遭父母丧,经百日也,期丧三十日,大功丧经月。月限未满,不得奉行道法,章书启乞也。
受黄书契令在身者,遭父母丧一年也,期丧百日,大功丧四十日,小功丧满月,缌麻经月。月限未满,不得奉行道法,章书启告也。若违犯落平阴狱。狱中恒有泥涂,滑不可走,被考使走行涂中,不得一步便自倒地。如此三百年,考竟更生,为人短悴,众人所轻也。
《真诰第九》云:正月庚申,二月辛酉、三月庚戌、四月癸亥、五月壬子、六月癸丑、七月甲寅、八月乙卯、九月甲辰、十月丁巳、十一月丙午、十二月丁未。
右上帝杀日不可请乞,百事无宜。
《金书仙志》云:夫学仙之人;勿北向便回,仰视三光;勿北向理发,解脱衣裳;勿北向唾骂,犯破毁王破谓岁下辰也。王谓王气之所在也。勿怒日月星辰,勿以八节日行威刑,勿以月朔日怒恚,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勿以四月八日杀草伐树,勿以五月五日见血,勿以六月六日起土,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恶事,勿以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勿以九月九日起床席,勿以十月五日罚责人也,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勿以十二月三日不斋,烧香念仙也。诸如此忌,天人大禁,三官告察,以是为重罪矣。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竞,或胎神所憎,三官受恶之时也。是以恶梦交于丹心,妖魅乘其朱阙,精夜触犯神真,烦恼流变,多禁莫识奇术,子能奉修,则为仙才,不奉天禁,则为伤败。
《黄顺请问上经》云:受老子经,不奉混俗祠祀。
又云:受法之身,常出入行来,经履新生及新死之家,及行逢死尸与棺木者,还所住处,香汤沐浴,方得烧香也。
又云:受法之身,不入产妇之户,及不得见尸者,谓异处断隔于来往,则乃朝礼无废,不拘日数之限。若家无隔异者,四十五日方得朝礼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协道信邪,此为不专,中心怀二,愚迷犹豫,是为叛道,乖逆师尊,法应夺算。
《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经》云: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见尸及血秽之物,见一死尸则一年不得行事,又却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却罚于既往,又进塞于将来。若一年三见尸者,则罚功断事各三年也。若过见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复修行太一以求仙也。
又云:凡脩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气常薰于巾服之中,七魄九灵之精常栖于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学生不杂席而寝,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己之器,履屐之物常恶土秽之粪,亦不得使杂人犯触,以惊三魂也。又云: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礼愿,慎不可叩头。叩头者,则倾九天,动干真,神官回覆,泥丸倒悬,天帝号于土府,太一泣于中田,数如此者,则存念无益,三真弃宫,七神埋散,玄宅纳凶,是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有真之人,但心存叩头运精,感而行事,不因类以祈灵也。
又云: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不得有所礼拜。礼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礼愿之时,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九十二条科》云: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一辰哭感则五神号于上府,太一泣于中田,神丧精亡,灵真去身,空尸独立,复何仙冀哉?
又云:不得见尸,一年不得行事,却倾一年之功。若一年见三尸者,则三年不得行事,亦却三年之功。满见二十四尸,子失道,前文太素亦与此大同小异矣。
又云:不得言称死事,恚怒愿己之死也,言满四十不得为真人,以为弃生之罪,三年身亡灭矣。
又云:不得五色衣裳,敷华好服则真灵去身,淫邪内发,驰心猖狂,三尸潜逸,赤子飞飙,长离玄室,破形解骸,身死名灭。若衣勿杂色兰布之服,可以终日咏诵洞章,奚求不得,乘云驾龙,逍遥太极也。
《灵宝戒三十六条仙内科》云:玄功之人,当布衣草履,不得荣华之服,犯者失道也。
又云:不得言及俗邪秽之事,三犯失道。
又云:祖父母、己父母,同法可拜,不同不得拜。伯叔以下同法,亦不得拜。犯者,身亡也。
又云:父母吉会不得预坐也。
又云:父母兄弟妻子同契,虽有骨血之功,皆不得同床而坐,同盘而食,其法不同,皆为尸秽,犯者失道。
又云:夫妻不得同室而寝,邪念在心,长失道矣。
又云:自非同盟,不得同室而寝,自非同契,不得同床而坐,同盘而食,同衣而服也。
《灵宝制服科》云:祖父母期年之丧,不得临尸,于别房制哀,五日不得
受吊。伯叔兄弟同如祖父母,九月服。
又云:制哀毕,沐浴复巾服,不得制世服。犯者失道,罪剧上科。若己父母听展哀百日,后复巾褐,心丧三年,无复哀丧,此灵宝闻科也。若隐身名山,无复哀哭也,一自都断矣。
《玄都立身行道律第十五》云:身荷仙官灵箓,不得妄拜哀,不得妄哭也。
又云:于父母国君官长二千石刺史三公,皆设敬不得即设礼拜也。又
《 入治律第二十》 云:临丧不逾月,不入治;哭不过三日,不入治;秽污不过晦朔,不入治;三年不满百日,不入治;皆谓哀戚犯秽罪,不敢触神明也。戊辰戊戌不入治,禁忌之日不得入治,请吏兵,丙寅、丁卯、丙申、丁酉、戊申、戊戌皆不入治。行道修真,犯禁忌皆夺算减年也。
破可以消灾,建可以立功,刑害之日不用。注云:不得用自刑杀害之日也。若上章不得用建、破、闭也。
上章律第十三云:寅刑巳,戌刑未,子刑卯,申刑寅,卯刑子,巳刑申,丑刑戌,未刑丑。
第二十律又云:不得斋持酒肉于治中,饮食浊乱太素,罚素四十五。注云:小秽三日,大秽七日,听得解之也。缘何今按《三洞科起靖观宫堂第十一》云:民家曰靖,师家曰治。又引律曰:按靖立在天德。天德,甲乙丙丁地也。长一丈八尺,广一丈六尺,凡佩仙符箓,皆须安靖治也。
第二十律又云:不得犯三师讳、三师四世讳,违律罚算七。入治时,亦不得犯。注云:天师系师也,户籍所属,师曾祖、祖、父、师身四世名讳也。
受持八戒斋品
具衔臣陆脩靖上启:
元始天尊无极大道感应灵圣一切神明,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求欲受持八戒,清斋一日一夜,用以检御身心,灭诸三业罪恼者故。
《洞神经第十二》云:夫斋以齐整为急,以齐整身心。身心齐整,保无乱败。败起多端,大略有八也:
一者,不杀生以自活;二者,不得淫欲以为悦;三者,不得盗他以自供;四者,不得妄语以为能;五者,不得醉酒以恣意;六者,不得杂卧高广大床;七者,不得竞习香油以华饰;八者,不得耽著歌舞以作倡。
今日善男子善女人等,若能不犯此之八事,则八败无从以起,则八戒自然而立。立久不失,则延年保命,神通洞达。是故斋者受持八戒,思真行道,通而无穷,显验必速,皆如所期也。今请受既毕,再拜再起,奉戒而退也。
三洞珠囊卷之六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