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2001年6月15日于上海市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高度评价 "上海五国" 成立五年在促进并深化各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关系、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致认为 "上海五国" 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冷战结束后人类要求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潮流, 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传统文化各异的国家通过互尊互信实现和睦共处、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

  特别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五国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上海和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竞积极的影响;

  确信在21世纪政治多极化、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背景下, 将"上海五国"机制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层次, 有利于各成员国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的挑战与威胁;

  兹郑重宣布: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上海合作组织。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 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鼓励各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 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三、上海合作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 , 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 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为扩大和加强各领域合作, 除业已形成的相应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外, 可视情组建新的会晤机制,并建立常设和临时专家工作组研究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议。

   四、"上海五国" 进程中形成的以 "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 为基本内容的 "上海精神" 是本地区国家几年来合作中积累的宝贵财富, 应继续发扬光大, 使之成为新世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

  五、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将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 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平等互利, 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不谋求在相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

  六、上海合作组织是在 1996 年和 1997 年分别于上海和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合作现已扩大到政治、经贸、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上述协定所体现的原则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相互关系的基础。

  七、上海合作组织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对外开放的原则, 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吸收认同该组织框架内合作宗旨和任务、本宣言第六条阐述的原则及其他各项条款, 其加入能促进实现这一合作的国家为该组织新成员。

  八、上海合作组织尤其重视并尽一切必要努力保障地区安全。各成员国将为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而紧密协作, 包括在比什凯克建立 "上海合作组织反恐 怖中心"。 此外, 为遏制非法贩卖武器、毒品、非法移民和其它犯罪活动, 将制定相应的多边合作文件。

  九、上海合作组织将利用各成员国之间在经贸领域互利合作的巨大潜力和广泛机遇, 努力促进各成员国之间双边和多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合作的多元化。为此, 将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谈判进程, 制定长期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并签署有关文件。

  十、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将加强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调行动, 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相互支持和密切合作, 共同促进和巩固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当前国际形势下, 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十一、为协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主管部门的合作并组织其相互协作, 兹建立该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并由外长批准该理事会暂行条例来规范其活动。

  责成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在本宣言和"上海五国"元首已签署文件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其中要明确阐明上海合作组织未来合作的宗旨、目标、任务, 吸收新成员的原则和程序, 作出决定的法律效力和与其他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方式等规定, 供2002年元首会晤时签署。

  总结过去, 展望未来, 各国元首坚信, 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各成员国合作进程开始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这符合当今时代潮流, 符合本地区的现实, 符合各成员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