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奏荐着紫官为州县敕 中华文库 不准奏荐著紫官为州县敕作者:李亶 后唐(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0》 诸道奏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者,若循常例,州县官十六考方得叙绯,若已佩金章,固难为令录。此后天下州府,不得奏荐著紫官员为州县官。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