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6年)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