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八年/第九号 中华文库
← | 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二七号 1958年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十号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6月13日)
-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6月9日)
- 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6月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58年6月5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定施行的汉字简化制度。
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部分中国大陆1956年之后的半简半繁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应以其原文保存。 请在校对之后从条目的源代码中删除本模版({{繁体化}}、{{正体化}}或{{传统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