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五年/第五号 中华文库
← | 第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五号(总第八〇号) 1965年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一九六六年第一号 |
[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友好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9月2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10月28日)
中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定施行的汉字简化制度。
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部分中国大陆1956年之后的半简半繁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应以其原文保存。 请在校对之后从条目的源代码中删除本模版({{繁体化}}、{{正体化}}或{{传统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