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1996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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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巩固和加强中吉两国人民之间传统友谊的共同愿望,
满意地指出,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卡耶夫访华以来,双边关系取得了长足进展,并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访问将把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的水平,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吉两国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中吉建交联合公报、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中吉联合公报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彼此视为友好邻邦,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展两国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
二、双方不参加任何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针对对方的条约或协定;不允许利用其领土从事任何旨在危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三、双方将保持包括最高级在内的各个级别的经常性接触和对话,就双边和多边关系问题以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区域性问题进行磋商,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精神处理出现的问题。两国外交部将保持密切接触,并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积极合作。
四、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等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两国政府将为上述领域的合作创造相应的条件。
五、双方将充分利用两国地缘相近和经济互补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双方将在本国相应的法律和双边协议范围内,鼓励对方在本国境内投资并给予保护,相互提供贸易最惠国待遇,促进并发展两国各部门、各企业间的合作,鼓励各种经济合作形式,并为此创造有利的经济、金融、法律和其他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双方将加强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协调和促进两国经济联系的作用。
双方将优先考虑在采矿、能源、电子、交通、通讯、轻工及食品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同时,重视生产领域的大项目。
双方在进行改革方面有许多共同观点并将交流经验和信息。
六、为改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合作,并为相互使用海港和空港提供便利。
七、双方认为,发展两国边境和地区之间的往来与合作有助于加强中吉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双方愿意进一步共同努力,使这种往来与合作获得国家的支持,使其健康有效地发展。
八、双方将促进两国军事部门建立和发展联系,按照通常的国际惯例进行军事交往,以加强军事领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双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军事技术合作。
九、双方将发展两国议会间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经验。
十、双方商定进一步致力于完善和加强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并有效地落实已有的协议和条约。
十一、双方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有组织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中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将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进行积极合作,保证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根据该领域的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应享有的权利。
十三、双方认为,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问题,并且决心在此领域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签订的中吉国界协定,认为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是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证明,同意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让互谅的精神,继续就尚未协商一致的边界地段进行谈判,以尽快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五、双方认为,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国同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有助于巩固冷战后国际形势发展的积极趋势,决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该协定。
双方表示,将继续努力尽快制定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裁减后保留的部队将只具有防御性质。
十六、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中方重申,始终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和巩固民族经济、保持国内稳定所做的努力。
十七、双方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反对煽动国家间、民族间和宗教间的矛盾,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
十八、双方将全力促进亚太地区及全球的和平、稳定、发展与繁荣,并愿为此目的相互间和与所有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与合作。
十九、双方认为,将常规武器保持在不超出自卫需求的水平有助于巩固亚洲的稳定和安全。双方将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共同努力。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发展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妨碍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主 席 总 统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于比什凯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