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2004年3月23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克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谈判,决定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多米尼克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多米尼克国政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以及发展民族经济的崇高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克国政府商定,将根据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互派大使,并在对等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设立使馆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李肇星
    (签字)

    多米尼克国
    政府代表
    斯凯里特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