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哈马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97年5月23日于纽约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谈判,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巴哈马国政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崇高事业。

    巴哈马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商定,将根据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王学贤
    (签字)

    巴哈马国政府
    代表
    哈科特·罗·特恩科斯特
    (签字)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