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建交协议
1992年1月20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发展中国人民和白俄罗斯人民之间关系的愿望,达成了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维也纳公约关于外交关系的规定将适用于中国和白俄罗斯之间的外交关系。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公约关于领事关系的规定将适用于两国之间的领事关系。

    第三条

    中国方面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方面坚决反对旨在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或“台湾独立”的任何企图和行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支持中国的这一立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旨在维护民族独立、主权,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民族区域问题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第六条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开始生效。

    本协议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签订于北京,一式两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田曾佩
    (签字)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克拉夫琴科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