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行政法规已于2012年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2年)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沿革和最终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依据1999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

    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9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表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 税率为5%的投资项目 税率为30%的投资项目
    1.农,林,水利 江河治理(包括防洪工程、拦河闸
    坝、蓄洪滞洪水库、堤防、分洪区、河道整治、险库加固和防汛通讯设施)
    灌排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输水配水、节水、排水和泄洪工程)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中低产田改造
    滩涂开发、开垦荒地
    良种培育
    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水利技术服务站
    畜禽繁育场
    渔港、渔业基地建设(占用农田除外)
    远洋渔业及渔轮购置
    水产养殖(占用农田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
    商品粮、棉、油基地
    农机监理、鉴定及技术监督检测
    配合及混合饲料
    优质农副产品基地
    饲料监测站
    化肥、农药、兽药监测站
    防护林工程
    自然保护区建设
    森林保护
    速生丰产林建设
    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
    名优特经济林
    中药材种植
    中幼林抚育
    林业种苗培育
    造林和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动植物检疫
    草场建设
    气象、水文设施建设
    调水、供水工程
    水资源保护和水库移民安置
    2.能源工业
    煤炭 煤炭开采(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外)
    煤成(层)气开发
    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
    20万吨及其以上机焦
    洗选
    20万吨以下机焦
    电力 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大中小型水电站工程、热电联产节能机组、送变电工程 在电网供区内单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及凝汽机组 燃油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电机组、燃气发电机组)
    核能 核能、新能源(地热、风力、潮汐和太阳能利用)
    石油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
    油页岩开采
    石油、天然气田维护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处理工程
    3.交通运输及邮电
    铁道 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扩建
    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
    机车车辆制造
    交通 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船闸、公路、客货站场的新、扩建
    交通专用通讯
    通讯导航及航标
    船舶修理设施
    打捞救助
    安全监督
    公路、航务工程
    船舶检验
    汽车、船舶、筑养路机械、港口机械、潜水装备购置
    邮电 邮电通信建设(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电信专用车船购置
    民航 机场、通信导航设施、飞机购置以及机务维修、油料供应、公安消防设备、联检设施、专用车辆购置
    民航售票处、货运站、计算机系统
    航行管制设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和气象)
    4.原材料及地质,医 药
    钢铁 铁、铬、锰矿石采选
    600立米及以上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300-600立米高炉(含300立米)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100立米及以下的高炉及其配套的烧结、焦化

    10吨及以下的转炉

    3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及配套的连铸机 15-30吨转炉和电炉(含15吨) 5吨及以下的电炉
    新型耐火材料 普通耐火材料 100毫米及以下焊管及76毫米以下的无缝管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机
    大中型轧钢
    大型铁合金(硅铁、高炉锰铁除外)
    90平米及以上烧结机
    1800千伏安-6000千伏安的硅铁(用季节性水电的除外)
    各类炭素制品 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铜冶炼和铜电解及钨、锡、锑冶炼
    有色 有色金属(重有色、轻有色、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矿石采选
    5万吨及以上电解铝
    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大中型有色金属板、带、箔材
    国家计划内的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 超导原料
    化工
    (含石油化工)
    大中型硫铁矿、磷矿、钾矿、硼矿、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明矾石等化学矿采选 1-5万吨烧碱(不含1万吨)
    18万吨及以上60万吨以下纯碱
    1.5万吨及以上钛白粉
    一般日用橡胶制品
    1万吨及其以上4.5万吨及其以下的电石(利用季节性水电的电石除外)
    60万吨及以上纯碱 4.5万吨以上节能型电石
    5万吨及以上烧碳和配套装置
    国家定点计划生育橡胶制品
    废旧橡胶(橡塑)资源再生利用
    催化剂
    化学助剂
    橡胶加工(包括轮胎、力车胎、普通管、板、带制品、胶鞋、日用橡胶制品等)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原料药及农药中间体 大中型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载重胎10万套及以上、轻卡、乘用胎30万套及以上)
    部分油漆类(包括油脂类漆、天然树脂漆、酚醛树脂漆、沥青漆、稀释剂)
    大中型合成氨、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小型钾肥 小型合成氨、氮肥、磷肥建设项目 部分染料(包括硫化染料、还原靛兰)
    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原料) 万吨级及以上新工艺炭黑 感光材料及磁记录材料(包括低档盒式录音录像带、软磁盘加工线)
    精细化工中的饲料添加剂 1000吨及以下草酸
    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 25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 100-250万吨原油加工(含100万吨)(边远省区贫困地区经国家批准的除外)
    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 以轻烃为原料的1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
    6万吨及以上聚烯烃类合成树脂
    大中型其他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
    特种橡胶和大中型合成橡胶
    3万吨以下聚烯烃类合成树脂
    建材 非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制品 花岗岩、大理石加工产品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60万吨及以上水泥
    粘土空心砖
    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30万吨及以上60万吨以下水泥
    特种水泥
    水泥压力管
    水泥枕轨
    2-8万吨小水泥(不含2万吨)
    岩棉生产线
    稻草板
    1800吨及以下玻璃纤维
    新型耐火原料矿石 水泥电杆
    水泥采矿支架
    250万重量箱及以上浮法玻璃
    36万件及以上建筑卫生陶瓷
    70万平米及以上釉面砖
    破坏农田的实心粘土砖
    医药 新型抗癌药
    生物化学药
    中成药加工 抗衰老滋补药
    医药制剂(达到GMP标准的除外)
    畜禽用疫苗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
    大型X光机及CT设备
    中药材中药饮片
    国家计划内计划生育药具
    生物制品
    制药机械
    森工 森林开发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人造板制造,包括1.5万立方米以上刨花板、0.5万吨以上纤维板、1万立米以上胶合板、林产化工 1万立方米及以下胶合板
    1.5万立方米及以下刨花板
    0.5万吨及以下纤维板
    地质 地质勘查
    5.机械电子工业
    机械 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发电设备和主要配套设备
    水电发电设备、核电发电设备
    11万伏及其以上的输变电成套设备
    起重、运输专用设备
    国家定点的铸、锻、电镀、热处理专业化设施
    行业规划外的机械产品
    压路机、工业锅炉
    灌装瓶等专用设备
    行业定点的模具制造 石油化工设备
    精密仪器仪表
    小型变压器、一般电线电缆、一般交流及分马力电机、高低压开关柜等电器产品
    重型矿山专用设备 精密异型液压、气动密封件
    精密异型专用轴承
    普通机床、普通轴承、普通基础件产品、普通通用仪器仪表
    民用飞机修造 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的刀具、量具、量仪与装置
    医疗器械
    邮政设备
    3.5万吨级及以上的船舶制造设施 5000吨级以上3.5万吨级以下民用船舶制造设施
    大型联合收割机
    高强度、异型粉末冶金制品
    5000吨级以下船台(不含5000吨)
    电子 国家定点的大规模集成电路、专用电路 精密大型测量监控系统 国家定点外集成电路、专用电路
    国家定点的大中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电子专用工艺设备及专用材料 国家定点外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大型通讯、导航专用设备
    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
    微电子工艺设备
    小型及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新兴特种用途电子元器件
    家用电子产品
    国家定点的彩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6.汽车工业 国家定点的重型汽车 国家定点的轻型车 行业规划内的汽车改装车、吉普车、摩托车
    行业规划内的重点汽车零部件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 行业规划外的汽车零部件
    7.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和国防专用配套产品
    8.轻纺工业
    轻工 采盐(包括海盐、湖盐、井盐、矿盐) 制糖(日处理糖料500—1000吨) 塑料制品、聚酯容器、铁皮玩具、保温瓶
    制糖(日处理糖料1000吨及以上)

    纸浆(年产5万吨及以上商品纸浆)

    5万吨及以上合成脂肪醇
    7万吨及以上烷基苯
    3万吨及以上三聚磷酸钠

    1.5万吨及以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5万吨纸浆及纸(不含1万吨)
    粮油加工,包括碾米磨面和植物油加工

    合成洗涤剂原料
    大中型日用陶瓷
    皮革及其制品
    木杆铅笔、3万吨以下的洗衣粉、1.5万吨以下的肥皂、0.3万吨以下的香皂、0.5万吨以下的液体洗涤剂、1万吨以下的三聚磷酸钠、杆秤、机械式案秆、台秤、地下衡、地中衡及计量杠杆
    制糖(日处理500吨以下)
    300吨及以下的饮料
    1000吨及以下的罐头
    1000吨及以下味精
    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除外)
    白酒、啤酒
    纺织 6万吨及以上聚脂切片 大中型合成纤维及原料 毛纺织、棉纺织、织绸、缫丝
    22.5万吨及以上对苯二甲酸 大中型粘胶纤维及浆粕,纯化纤纺毛、仿丝绸 普通人造毛皮、丙纶、涤纶长丝和化纤地毯
    5万吨及以上的已内铣胺和尼龙66盐 扩大出口(出口占70%以上)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及服装 无纺布
    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及其他特种动物纤维加工
    烟草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 0.75万吨以下的烟叶复烤
    9.科学 科学业务用房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
    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
    10.文教、卫生、广
    播、体育、新闻
    出版
    教学设施
    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卫生、防疫检疫设施
    妇幼保健
    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
    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
    计划生育的设施
    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
    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故事片电影制片厂
    生产唱片的工厂
    地(市)、县级自制节目的电视台
    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他印刷厂、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11.商业、供销、物
    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粮棉油加工业(面粉厂、米厂、油厂、酱菜、酱油、醋等) 食品加工(糖果、饼干、巧克力)
    废旧物资加工 粮食食品加工(挂面、方便面等)
    大豆、玉米综合加工厂
    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浴室、修理网点、饮食店、售货店等)
    12.城市建设 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城市煤气
    集中供热
    污水处理厂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地下铁道
    公共交通
    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城市园林绿地
    经有权单位批准允许建设的楼堂馆所
    13.其他
    地震 地震台网建设及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
    海洋 海洋考察、监测设施及业务用房,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设施
    测绘 测绘设施
    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站
    民政 优抚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工厂(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除外)
    旅游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和道路建设、水电通讯设施
    公安 看守所、收容所、拘留所、公安技术用房、消防设施
    司法 狱政警戒设施
    安全 安全、技术用房
    检察 侦察设施(包括侦察、技术用房、预审室、暂押室)
    法院 法庭
    军事 军事工程、军需产品、武器装备维修
    人防 人防工程
    14.综合 (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
    (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 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 公费建设超标准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
    (5)单纯设备购置
    (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
    (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注〕“北方节能住宅”是指北方采暖地区符合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87)城设字第514号文,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住宅。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是指按国民经济分类的行业,不是指行政管理部门。

    2.本表所列的税目税率,均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算。

    3.除适用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项目一律按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计征,税率为10%。

    4.本表未列出的除更新改造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率一律为15%。

    5.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不用征收本税方式调控,另行处置,详见附表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

    6.生产能力除有特指者外,指年生产能力。

    附表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

    行业 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1.农、林、水利
    占用农田的水产养殖、水果生产
    2.能源工业
    煤炭 无证采煤
    电力 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有煤运不出来的,电网送不到

    的地区除外)

    各种小柴油发电机组
    3.原材料及地质、医药
    钢铁 无证开采的黑色金属矿

    设备落后的二辊热叠轧机
    土法炼焦、土法烧结
    18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用季节性水电的除外)
    18平米及以下的烧结机
    无钢坯来源的各类小型轧钢厂

    有色 黄金小型土法选矿及小型氰化法提炼

    国家计划外铜、铝加工
    5万吨以下电解铝(新扩建)
    无证开采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及工业纯硅
    建筑用铝合金门窗及装修品、铜铝家俱及装饰品
    国家计划外稀土分离

    化工
    (含石油化工)
    6000吨及以下的聚氯乙烯、聚乙烯、苯乙烯等合成树脂装置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离子交换树脂
    电石法醋酸
    不饱和聚酯树脂
    PS版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及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500吨及以下染料
    5000吨及以下油漆(油脂类漆、天然树脂类漆、酚醛树脂类漆、沥青类漆)
    1万吨以下电石(季节性电石生产除外)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吨及以下无水氟化氢
    氰化法有机玻璃
    7000吨及以下红矾钠
    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
    行业规划外的一次性注射用具
    1万吨及以下炭黑
    4万吨以下小纯碱
    1万吨及以下烧碱
    国家定点外的轮胎、带制品、计划生育用品等橡胶制品
    无证开采的化学矿
    100万吨以下原油一次加工及相应配套的二次加工装置和公用辅助生产工程

    建材 10万吨以下乙烯工程

    土立窑和2万吨及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无证非金属矿开采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100万重量箱及以下的浮法玻璃

    4.机械电子工业
    机械 易拉罐工艺设备

    机械电子部正式公布要求限期淘汰的11批459项产品
    原机械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新建的
    产品

    电子 国家规划外的电子产品
    5.汽车工业 行业规划外的各种汽车、摩托车
    6.轻纺工业
    轻工 小型皮革厂(3万标张以下)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钢琴、风琴、电子琴
    普通人造革
    金属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吸尘器
    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
    冷热风机、电热水器
    微波炉、煤气热水器
    年产1万吨及以下碱法造纸
    非名牌缝纫机、自行车、电子表、机械表
    电烤箱、电饭锅、电磁灶
    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及相纸、拉链、3千万支以下的牙膏
    烟花爆竹机

    纺织 2000锭以下的毛粗纺

    5000锭以下的毛精纺
    2万锭以下的棉纺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烟草 国家定点外的卷烟厂
    7.其他 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楼堂馆所

    国家明令禁止发展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