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又名:七〇宪草、庐山宪草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基本通过
1970年9月6日于庐山
未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实际通过稿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中国人民在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时代。

      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

      二十年来,中国人民沿着毛主席指引的航向,继续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特别是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我们的祖国,是一个伟大的朝气蓬勃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有必要的条件,在战胜国内外敌人、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中,在逐步地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斗争过程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领导我们前进的是伟大领袖毛主席。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创造我们历史的动力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我国各族人民。

      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

      我国各族人民要在毛泽东主席为首、林彪副主席为副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奋勇前进。

      在国内,我们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巩固和加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发展革命统一战线,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在国际,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发展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关系;支援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

      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毛泽东主席是全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集体劳动。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军、干、群和老、中、青的革命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的积极性,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无产阶级专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最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