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于哈尔滨
(在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发布于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决议 (1953年)
有效期:1953年5月10日—1957年12月12日(不含本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1957年)

总纲

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斗争中和农民建立了最密切的联盟,并与一切爱国民主力量建立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统一战线,从而战胜了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反革命,取得了人民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

中国现代的工人运动,是在中国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产生以后,并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沿着胜利的道路发展起来的。中国工会把广大工人群众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成为党与群众联系的引带。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立以后,中国工会在党的领导下成为工人群众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中国工会是: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及宗教信仰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因此,这个国家的利益,这个国家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也就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工会应代表工人群众积极地参加制定有关生产、劳动及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等等法令,并坚决地支持和执行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使自己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坚强的社会支柱。

中国工会在国家建设时期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工人阶级的团结,巩固工农联盟,教育工人群众自觉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劳动纪律,努力发展生产,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完成与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加速国家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工会应经常地关心工人群众的生活状况和劳动条件,并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但是积极地改善工人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在国营企业中,工人就是企业的主人,工会有动员和组织工人群众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的神圣责任。在公私合营或固定为国家加工的企业中,工会对于搞好生产和监督契约的执行,负有重大的责任。在私营企业中,工人虽然仍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但工人的政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利益,有国家法令和工会组织的确切保障;因此,在私营企业中,工会也有组织和教育工人群众搞好生产与监督资本家遵守政府法令的责任。这样,使私营企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对国计民生起积极作用乃是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的。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应以集体领导和说服教育为基本的工作方法。工会必须关心群众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注意向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倾向作斗争,同时不断提高工人群众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中国工会必须经常地对工人群众进行国际主义教育,积极地参加国际工人运动,为国际工人运动的团结统一而斗争,为保卫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而斗争。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均得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凡欲加入工会为会员者,须经本人自己申请,工会小组会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车间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如下: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向工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之权。

  (三)在工会的会议上或刊物上,有批评工会的任何工作人员之权。

  (四)有享受工会所举办之各种集体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先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令与劳动纪律。

  (二)爱护公共财产。

  (三)努力学习政治、技术和文化,提高自己的阶级觉悟和工作能力。

  (四)遵守工会章程和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凡会员有破坏工会章程、违犯纪律的行为或无故不缴纳会费在三个月以上者,得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当众警告、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国工会是按照产业原则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制度如下: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均须自下而上地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须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

  (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工会章程及组织决议进行工作。

  (三)工会组织的决议,须有出席会议者过半数之赞成,方能通过。

  (四)工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七条

产工会的组织原则,是将同一企业,机关等单位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组织中;将国民经济同一工业部门中的工会会员组织在一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组织中。

第八条

省、市、县、镇工会联合会,是省、市、县、镇的地方工会组织与当地各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

第九条

工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在基层组织为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省、市、县、镇为代表大会;在全国为全国代表大会。

工会基层的会员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选出工会的各级委员会:车间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县委员会、市委员会、省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上述各委员会均为工会的各级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工会各该级组织的日常工作。工会的各级组织,如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议,经上级组织的批准,得提前选举。

第十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得召开代表会议,总结与交流各种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分别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或常设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听取并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全国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并听取中央人民政府经济和文化机关的报告,以便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完成与超额完成。

  (三)修改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四)规定在国际工人运动中的任务。

  (五)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名额选举之。

第十六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团和书记处。

  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与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并领导全国工会的一切工作。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全国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的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各级组织的经费事宜。

第十九条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为产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产业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其职权为:

  (一)听取并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工作的方针、任务。

  (三)修改并批准产业工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在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执行产业工会代表大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决议,并选举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得在各大行政区设办事处或工作委员会,其任务为: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各该区省、市工会联合会与当地各产业工会的工作。省、市工会联合会,为各该省、市工会组织及当地各产业工会组织的联合领导机关。

省、市工会联合会得视工作需要,在专区和大城市的区设立办事处,代表省、市工会联合会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由省、市代表大会产生之,产业工会的省、市、矿区委员会由产业的省、市、矿区代表大会产生之。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与产业工会省、市、矿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上,听取各该级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当前任务,选举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

省和中央直辖市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及产业工会的省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各该级委员会召集之。

省属市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和产业工会的市、矿区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各该委员会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和产业工会的省、市、矿区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根据上级工会的决议和指示,领导所属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和产业工会的省、市、矿区委员会,得选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镇的工会组织由省工会联合会参照省、市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办法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需要组织之。

第五章 工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基础,由在同一企业或机关中工作的工会会员组成。凡企业、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企业或机关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者,得成立工会小组,并选举组织员一人;不足三人者,得参加附近相近的产业或行业的工会基层组织,或成立联合小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机关的工会会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为工会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其职权为:听取并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企业或机关行政的工作报告,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务与具体计划,并选举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任务如下:

  (一)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劳动竞赛,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与超额完成。

  (二)经常关心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及劳动条件;协助并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贯彻执行人民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令。

  (三)组织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进行文化、政治、技术学习及文艺、体育活动。

  (四)接收新会员,征收会费,定期向上级工会组织和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得在车间(部门)建立车间(部门)委员会,领导车间(部门)工作。车间(部门)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大车间并选举副主席若干人),并视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车间(部门)委员会之下,得按照生产单位或工作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组长或劳动保护检查员、劳动保险干事、文教干事,协助小组长进行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新会员之入会费。凡新加入工会者须缴纳其上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入会费。

  (二)会员的会费。凡会员须按时缴纳其每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会费。

  (三)工会机关所主办之各种文化、体育事业的收入。

  (四)行政方面或资方按工会法之规定所缴纳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均应按上级批准的预算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科目开支各项费用,并应定期向会员和上级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经费报告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审查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的财务制度、预决算制度、会计科目等,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订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不完善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各产业工会得根据产业特点制订自己的章程,但不得与本章程有所抵触。

第三十九条

手工业工会联合会的组织办法另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