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 2015年5月8日 |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保障
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各项条款;
注意到构成全球信息空间的最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在发展和应用方面取得巨大进步;
认为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及人类福祉,且应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
对在民用和军事领域将这些技术用于与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相悖目的和侵犯国家主权、安全、干涉他国内政、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动摇国内政治和经济社会局势、煽动民族及教派间敌对情绪所引起的威胁表示担忧;
认为国际信息安全作为国际安全体系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具有重大意义;
重申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各国对制订和实施互联网相关公共政策,包括保障其安全方面拥有主权权利;
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的合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深信双方在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上进一步加深信任、加强协作是当务之急,符合双方利益;
注意到信息安全在保障个人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高度重视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时维护安全与尊重人权之间的平衡;
致力于防范国际信息安全威胁,维护双方信息安全利益,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国际信息环境;
致力于建设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切实实现互联网治理的国际化,并保障各国在参与这一进 程中拥有平等权利。包括互联网基础资源的民主管理和公平分配;
希望建立双方开展国际信息安全合作的法律和组织基础;
商定如下:为便于双方在履行本协定时开展协作,将使用主要概念,其清单见附件。该附件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可对附件进行补充、明确和更新。
根据本协定开展合作时,双方将信息通信技术的下列使用作为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的主要威胁:
(一)侵犯他国主权、安全、破坏领土完整并威胁国际和平、安全与战略稳定的侵略活动;
(二)造成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包括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破坏活动;
(三)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包括鼓吹恐怖主义和招募人员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四)用于违法犯罪,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五)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公共秩序,煽动民族间、种族间、教派间敌对情绪,宣传种族主义和排外思想及理论,旨在激起仇恨和歧视,挑起暴力和动荡,破坏国内政治和经济社会局势稳定,破坏国家治理;
(六)散播有害 他国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体系和精神、道德及文化环境的信息。
考虑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主要威胁,双方、其授权代表和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的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在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下列主要方向开展合作:
(一)确定、协商并实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的必要的合作;
(二)建立共同应对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威胁的交流和沟通渠道;
(三)合作制订并推动国际法准则,以维护国家和国际信息安全;(四)共同应对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各种威胁;
(五)就与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开展情报交流与执法合作;
(六)制订并实施有助于保障国际信息安全的必要的共同信任措施;
(七)合作保障双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加强双方主管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国家被授权机构就计算机应急响应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就保障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立法交流信息;
(九)促进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两国间法律基础和务实合作机制的完善;
(十)促进双方国家主管机构为落实本协定的相互协作;
(十一)深化双方国家在国际组织及论坛框架内就国际信息安全问题所开展的合作与协调(包括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东盟地区论坛等);
(十二)促进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开展共同研究;(十三)共同开展人员培训,互派专业院校大学生、研究生及教师;
(十四)在国际信息安全领域举办双方授权代表及专家的工作会晤、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论坛;
(十五)就信息安全现有和潜在的风险、威胁、脆弱性等,建立双方国家主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及时进行情报和信息交流共享、发现、评估研判和相互通报预警;
双方或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可协商确定其他合作方向。
双方根据本协定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合作时应遵循:有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符合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的目的,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相一致,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和冲突、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及尊重人权和基本人身自由,遵守双边合作和不侵犯对方国家信息资源的原则。
二、双方在本协定框架内的活动应符合双方享有的寻找、获得、传播信息的权利,与此同时应当考虑到此权利可能因国家安全利益而受到双方国家法律限制。
三、双方平等享有保护本国国家信息资源免受非法使用、非法干扰、包括免受计算机攻击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采取类似行动,并在对方实现上述权利时给予协助。
双方可通过负责落实本协定的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在协定规定的具体合作领域采取务实协作。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交换负责落实本协定的双方国家主管机构信息。
二、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可达成部门间协议以奠定在具体领域合作的法律与组织基础。
三、本协定第三条第15款中所规定的信息交换的程序及与此相关的消息格式、已传送信息的保护方式另由双方国家主管机构的有关协议确定。
四、为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信息交流,分析和共同评估信息安全威胁,界定、协商和协调应对这些威胁的共同措施,双方将定期举行其授权代表及双方国家主管机构的磋商(以下简称“磋商”)。
根据双方协商,磋商通常一年举行两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举行。
任何一方均可提议举行非例行磋商,就会期、地点和议题提出建议。
如在本协定框架内开展合作中所传递或生成的信息,其获取和传播受到双方国家法律限制,则双方应对此类信息提供可靠保护。
保护这种信息应根据该信息获得方的国家法律和(或)相关法规办理。未经该信息原始提供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公开或转让这些信息。
应根据双方国家法律确定哪些信息属于此类信息。在执行本协定的合作过程中,双方应根据两国于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保护秘密信息的协定》以及双方国家法律和(或)相关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双方自行承担本方代表和专家参加落实本协定的相关活动的费用。
二、对于与落实本协定有关的其他费用,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本国法律商定其他经费原则。
如因解释或适用本协定条款出现争议,双方应由国家主管机构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双方完成协定生效所需国内程序后经外交渠道告知,协定自双方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0日生效。
二、经双方同意,可通过另行签订议定书对本协定进行修订。
三、如一方经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90日后,本协定失效。
四、如本协定终止执行,双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充分履行信息保护义务以及协定终止前在本协定框架内业经商定但尚未完成的共同工作、项目和其他活动得以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俄罗斯联邦政府 |
代表 |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