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相建立领事关系和开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相建立领事关系和开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彼此境内开设领事馆,促进各自公民在对方撞内的福利以及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家庭团聚、旅游、商业、科技.文化和其他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广州和上海开设总领事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旧金山和休斯敦开设总领事馆。有关具体安排见附件。这些总领事馆将在今后共同商定的时间开馆。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黄华 万斯 (签字〉(签字〉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在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处理领事关系。如出现不同意见,两国政府保证以互谅相合作的精神,参考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包括的习惯的国际法诸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在尚待谈判的领事协定生效之前,双方同意下列临时的具体安排:
〈一〉两国政府同意便利家庭团聚,并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条例尽快地处理一切申请。
(二)两国政府同意便利自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进行旅行。出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有关个人居住国的法律来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有关个人希望前往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
(三)凡持美国旅行证件并有中国入境签证的美国公民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他们被赋予该身份的有效期和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将被中国有关当局视为美国国民,以保证他们能得到领事会见和保护。这些人应有权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无需别的证件,不论他们是否也被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法律或行政诉讼阻碍了这些人更早地离挠,而在诉讼期间他们被赋予该身份的有效期已经期满,他们也不应失去领事保护权,不应失去无需别的证件就能离境的权利。
(四)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并有美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入美国,在他们被赋予该身份的有效期和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将被美国有关当局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保证他们能得到领事会见和保护。这些人应有权离开美国而无需别的证件,不论他们是否也被看作美国公民:如果法律或行政诉讼阻碍了这些人更早地离境,而在诉讼期间他们被赋予该身份的有按期已经期满,他们也不应失去领事保护权,不应失去无需别的证件就能离境的权利。
(五)如果派遣国的一个公民以任何方式被逮捕或拘留,接受国当局应不迟延地通知领事馆或大使馆该人已被逮捕或拘留,并允许派遣国的领事宫会见被逮捕或拘留的这个公民。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有资格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得到经济利益的人应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条例领取有关款项。
(七)在美利坚合众国居住的有资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得到经济利益的人应按照双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条例领取有关款项。
(八)除了已达成协议开设的领事馆以外,双方同意在需要时讨论在其他城市开设领事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