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11月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0号
(1998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推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筹委会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三、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四、推选委员会委员应出席推选委员会的会议及其他与推选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请假。

五、推选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贿赂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金钱、礼物、贷款等。如有任何疑虑,应主动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申报并征询意见。

六、推选委员会委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推选委员会委员在选举中所持的立场。

七、推选委员会委员不得发表或引述针对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虚假陈述,或进行人身攻击。

八、推选委员会委员应自觉自律,遵守本守则。如推选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守则,由筹委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九、本守则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