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中,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 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加工、许诺销售、销售、进 口、出口以及为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 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项活动,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 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 有人许可,但其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情况除 外。
“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 但对其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
“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其中,申请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 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删去其中的 “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 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八、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修改为: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第四款中 “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为:“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十、删去第八十四条。
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 别,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第十项、第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十二、将本法中 “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