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1954年9月26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全国。所有自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1954年9月26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全国。所有自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