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7月15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