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1957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有效期:1964年6月29日—1978年10月26日(不含本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1978年)

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旗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在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到底。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青年,引导青年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项伟大的革命运动中锻炼成长,把我国青年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成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有知识、守纪律、体魄健壮、勤劳勇敢、朝气蓬勃、不怕任何困难的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必须把思想工作放在第一位,坚持兴无产阶级思想、灭资产阶级思想的方针。共青团经常对青年进行阶级、阶级斗争的教育,帮助青年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将革命进行到底;教育青年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培养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青年热爱集体劳动,热爱体力劳动,虚心向劳动人民学习;教育青年奋发图强,刻苦学习,掌握文化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为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青年的全面发展,帮助青年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共青团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按照青年的特点,经常开展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独立活动,使青年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在团的生活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教育团员和团的干部自觉地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持团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一致。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一切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团的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参加体力劳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的经验,倾听和反映青年的意见;要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表扬先进的方法,扎扎实实地进行工作。共青团依靠工人、贫农、下中农青年,团结中农和全体劳动青年及其他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青年,团结各民族一切爱国青年,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总路线。共青团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教育青年,加强同社会主义阵营各国青年的团结,加强同反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的青年的团结,加强同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合作。共青团坚决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坚决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坚决支持各国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为争取世界和平、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地方各级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凡是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的中国男女劳动青年,承认团的章程,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且在其中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缴纳团费的,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团员年满二十五周岁,如果没有被选入团的领导机关,或者没有担任团内的专门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如果他们要求留在团内,并能继续参加团的生活,履行团员义务,可以保留团籍到二十八周岁。

  团员在被接收入党并且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领导工作和专门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在劳动、工作和学习中起模范作用,不断提高文化、科学和技术水平,努力锻炼身体;

  (四)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遵守共产主义道德,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五)时刻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六)向群众学习,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团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团的会议上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问题的讨论;

  (三)在团的会议上,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任何工作人员;

  (四)对于团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团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参加团的组织通过对自己的处分决议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诉和声明。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地履行以下入团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有团员一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当负责地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并且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

  (三)申请入团的青年应当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告上一级委员会批准。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入团的时候起,就取得了团籍。

第五条

  团员由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的时候,必须按照中央委员会的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第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退团,应当向支部委员会声明。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者不缴纳团费,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团。对声明退团的或自动脱团的,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对于在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由团的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的团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给团员留团察看处分的时间是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已经改正了错误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恢复团员权利;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给团员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告上级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必须经过基层的团委员会批准。给团员以撤销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的处分,必须经过区委员会批准;在没有区级组织的地方,经过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批准。给团员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过县委员会或相当于县委员会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第十条

  团的各级组织对团员执行纪律,应当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支部大会在决定对团员的处分的时候,应当吸收被处分者参加会议,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被处分者的上诉书应当立即转递,不得扣压。各级团组织对被处分者的申诉,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第二章 团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的基本条件是:

  (一)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二)各级委员会定期向各级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和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

  (四)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如实地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地请示、报告工作;

  (五)团的组织和团员都必须执行团的决议,团员服从团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六)团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团的组织按照地区和生产单位的原则建立。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如下:

  (一)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三)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自治州委员会。

  (四)在县、自治县、市是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是县、自治县、市委员会。

  (五)在基层单位是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在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基层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代表机关——地方委员会、区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各该级委员会批准,才能够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团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提出,要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团支部的选举,可以提候选人,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团的组织要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要求调换候选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必须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使他们能够自由地、切实地讨论团的工作和团组织中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鼓励自下而上的批评,特别是鼓励团员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坦率的批评和建议;反对任何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团的各级组织和团员要认真执行团的决议,切实遵守团的各项制度和组织纪律,保证团在组织上、行动上的一致。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应当向所属组织或上级组织反映,不得自由行动。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和当前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撤销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到两次。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会议,有权免除中央委员会部分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并且有权补选部分委员和候补委员,但是每次免职、补选的数额,都不得超过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七分之一。

第四章 团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

  出席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各该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各该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各该级代表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各该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由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到两次。县、自治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若干人。在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各该级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上一级委员会或者它的代表机关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自治县、市的代表机关——地方委员会、区委员会的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指定。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在每一个工厂、矿山、人民公社、农场、商店、连队、机关、学校、街道和其它基层单位建立起来的支部、总支部、团委员会。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委员会。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团委员会。

  在团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团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建立基层组织应当经上一级委员会或者它的代表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是团的基础,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对团员和青年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和政策;

  (二)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教育团员和青年积极劳动,努力工作,学习文化、科学和技术;

  (三)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思想、要求,关心他们的生活和休息,开展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四)教育团员和青年时刻保持革命警惕性,同国内外敌人的破坏活动进行坚决斗争;

  (五)对团员进行团章教育,领导团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同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

  (六)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支部的团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的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团委员会的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的任期半年到一年。

  在团员七人以下的支部,不设立委员会,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者书记、副书记各一人。

  团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组织在党委员会、政治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团的组织,应当和地方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参加地方团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并且参加地方团的领导机关的选举。

第七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领导少年先锋队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成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和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新一代。

第三十七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和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且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作斗争。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九条

  团的经费包括团员缴纳的团费和其它收入。

  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者,免缴团费。

第四十条

  各级团的组织应当定期向各该级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报告团员缴纳团费和团费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