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107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续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