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202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 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三章 绩效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