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4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