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纲领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华民国10年(1921年)7月
中国共产党章程 (1922年)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通过,译自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的俄文稿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一、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本党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 ,[注 1]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

    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注 2]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如该地区设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七、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

    八、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注 3]

    十一、(遗漏——译者)[注 4]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注 5]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细则另订。

    十四、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这一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争论)。[注 6]

    十五、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注释

    1. 英文稿此句为“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
    2. 英文稿在此句之后还有一句:“宣传共产主义”。
    3. 英文稿此条为“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
    4. 此系俄文稿原注。
    5. 英文稿此条为“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
    6. 括号内文字系俄文稿原注。英文稿原注为“此条款引起激烈争论,最后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会议再作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俄文译稿)一文所载:“这个问题我们还是不能作出结论。只好留到下次代表大会去解决”,俄文稿原注显然有误,英文稿原注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