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中英会议缅甸条款
大清国、大英国
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1886年7月24日于北京
本作品收录于《光绪条约
一八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光绪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在伦敦互换批准。

    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因欲固存两国友睦,历久不渝,并广开振兴彼此人民通商交涉事宜,兹由

    大清国特派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多罗庆郡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

    大英国特派赏佩二等迈吉利宝星前署驻华大臣今美京头等参赞大臣欧

    将所议条款开列于左:

    一 因缅甸每届十年,向有派员呈进方物成例,英国允由缅甸最大之大臣,每届十年,派员循例举行。其所派之人应选缅甸国人。

    一 中国允英国在缅甸现时所秉一切政权,均听其便。

    一 中、缅边界应由中、英两国派员会同勘定。其边界通商事宜亦应另立专章,彼此保护振兴。

    一 烟台条约另议专条派员入藏一事,现因中国察看情形,诸多窒碍,英国允即停止。至英国欲在藏、印边界议办通商,应由中国体察情形,设法劝导。振兴商务如果可行,再行妥议章程;傥多窒碍难行,英国亦不催问。

    一 本约立定由两国特派大臣在中国京城,将约文各三分先行画押,盖用印章,恭候两国御笔批准,在于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以昭信守。

    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