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中华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7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展,国家急需制定各项法律,以适应国家建设和国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