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5年7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

      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内删去燃料工业部,增加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以及第三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