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
第五章:概评及结论

    75. 九龙方面暴动之经过,自然分为三个阶段,其中有两个短时间隔开。在第一阶段中,在十月十日由下午二时至下午三时二十分,徙置事务处之职员及产业,初为攻击之目标。至警察介入保护一职员免再遭殴击时起,遂引起群众之愤怒。此等群众,几全属徙置居民,惟有等报告则谓其中有陌生口面。所无可置疑者,则甚多徙置居民,为三合会员及不法之徒,把握如此有利机会,以向法律及治安挑战,自然不致有所迟疑。此阶段虽短,惟继后之平静期间,三合会党羽,曾传言谓李郑屋处,因为国民党旗被职员除下事,已发生纷乱,手足(此等党徒之术语)应速往谋利。在第二阶段中,由十月十日下午六时半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三合会之党魁,陆续露面。初时党徒仅个别行动,惟至下午十时,证明有组织之党徒,由持有大面国民党旗之人领导,在石硖尾徙置区大楼出发。在十月十一日之早上时间中,深水埗有一帮商店,皆与共产党有关系者,为“和”字头或十四K党徒率领群众劫掠参看第四段。当时警察方集中于大路相接处;此处密迩此区大楼,而大队暴动群众,正不断在此项楼宇往来穿插。十月十日下午十时半以后,暴徒对抗警察,骤变强硬。例如以大石阻路,将车辆等倾覆以横亘大路,及设法防避警棍攻击,或催泪弹等等是也。第三阶段中,由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至翌晨早上(事情转变更为剧烈,因暴动至此已与庆祝双十节并无直接关系)。三合会党徒,又劫掠一帮商店,及小型工厂。此项党徒,在上午及下午初间时行动,比前更为坚决,更为破坏。车上搭客及九龙城之店主,在以殴打来作威胁之凶焰下被逼“购买”国民党旗,实为勒索之一贯方式。在此时间,警察遭受强烈攻击,逼不得已逐渐施用枪械。正规军队抵达,包围骚动地区,及施用枪械,使大队群众有组织之抗拒,迅速消散。至半夜时,祗有零星行劫党徒仍在九龙活动。

    76. 在考虑处理暴动,须常念及九龙西北部人口,极为稠密,估计在每一英亩有二千多人。除夜深外,在此区域内各街道,常有老幼人等纷集于是,从事彼等之工作。如有迥异寻常之事发生,例如交通失事,或口角相争,即有过百人聚集。除非速行办理,否则数分钟内,可集结数以千计之人群。在徙置区大楼中,最小一座之居民,如全部同时下楼,街上可成二千群众。石硖尾徙置区大楼,有五万五千人口,分居于二十五座楼宇;与大路相接处相隔,掷石可达。在此地发生暴动中,此大楼成为人力极大之总汇,兼为撤退之便利安全地点。照乙图所指出,佐敦道以北之九龙市区,其人口将近百万。住宅面积,以与人口比较,实为微乎其微。在此过度挤拥情形之下,警察行动深受阻挠。加以好奇旁观者多,其中包括妇孺甚多。暴徒领袖在此层人幕后,获得掩护,实属并无困难。在此次暴动中所摄得之照片,得见警察被人掷石,或施放烟弹时,小童常在群众前线。在此种情形之下,警察雅不欲冒险,施用枪械,杀及有小童在内之旁观闲人。又暴动党徒,常不泥守彼等阵地。当警察出现,即散开逃窜。如发令开枪,子弹将会多数射入撤退群众之背。但警察除非开枪,否则在纵横之街道中作游击战,实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又因此种住宅楼宇甚为特式,每层均有一连串骑楼,极利于居高临下,而以近在手边之器物,掷击警察。其实由此等有利据点上,早有大件石头及三合土方块,太重而不适宜投掷者,亦经落在警察队伍与车辆及消防之车辆中矣。在徙置区大楼处,有一队警察,面对七层建筑物,此建筑物附有连接之骑楼,伸向街之两旁。目击其上挤满群众,其中或为并无成见之旁观者,或为暴徒,此等暴徒以砖片及重石作为武器使用。警察须集中施用催泪弹或呕吐弹,始能维持秩序。在此次暴动中认真适宜之目标,如细小及密结固定或前进之人群等等,甚少出现。如将催泪弹或呕吐弹向撤退迅速之暴徒队伍施发,或向以石掷警察之骑楼上施发,收效颇微。在此种环境之下,不久暴动群众便消失其恐惧烟弹之心。暴动既进展到施用枪械无可避免之程度,烟弹已证明为徒劳无功之武器。即使施用枪弹,对群众不论其是否在骑楼上,或散开各横街上,而其中杂有暴动党徒者,其被远处方在推进中之警察击中,实比击中密结暴动群众之首领为少。

    77. 警察之主要职责为警戒及保护。训练警察,着重于必要与民众合作,必要用机智或劝导,尽量减少使用武力。在应付纷乱事态,任何警察人员之职责,必须极力忍耐。只在自卫救命或在严重而继续妨害公安时,始可使用枪械。此种态度维持限度,直至有坚决及延长性之破坏本港法纪事情发生,而除用枪械外,所有各种制止方法经已全用而无效时为止,警务处长指令其部属之行动,须配合其公认之职责及工作。

    78. 香港警察,须维持一高度发展及人口稠密口岸之治安,有超过二百万之人口,兼有郊区,岛屿,极为曲折之海岸,及与中国为邻之边界。为应付大规模暴动起见,警察队伍之组织,须突然严格改变,几乎全部队伍,须从新改编为若干特别流动队。此项变动,施行可称成功,在大体上言,警察作为保安部队之工作极之妥善。尤以在面对不断掷石众多人数,其纪律及镇定之处,实堪嘉许。暴动群众之流动策略,令警察之结集必须极有伸缩及活动力。少数之装甲车,证明有无上价值。可惜有限之运输及交通工具,结果使工作人员未能常收人尽其用之效耳。

    79. 在九龙之暴动群众,有极端流动性,可能局部因暴徒当然愿为避开警棍烟弹及后期之枪弹。但此种流动性,除造成普通纷乱事态,以减弱在城市广泛地域之警察管理,致引起适合彼等继续作犯罪活动之空气外,彼等实缺乏任何甚为肯定之目标。由警察观点而言,此项缺乏任何肯定目标,乃育成九龙情势极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令警察方面,不能预料群众暴动之目标,又不能预先采取行动以应付暴行之新发展。故对于纷扰初期,直至包围各主要肇事之中心,及施行戒严令为止,必须承认暴徒实处于主动地位,续后由盘问口供所得,虽有充份证供,证明其为有组织之三合会活动,惟表露并无一高级三合会或其他团体,集中统理暴动进行。又在十月十日下午在李郑屋处初度起事之前亦无预谋滋扰。此等党徒组织,保存秘密会社之“手足”密切关系,一如世界各地同样之“保护”或勒索党帮。每党视某一地区为其特别“地头”,经常鱼肉该区内之居民,尤以小商人为甚,在未利用有利情形之前,彼等无须特别计划,祗须在其特别“地头”内,速将口令或暗号传递,令党人集合举事。此等党帮倾向国民党,因其中具有政治渊源者,其中多数党帮系同情国民党者,在双十节对旗帜之印象经常呈现,故造成广泛纷扰后,党徒等遂向刚在十日前悬挂共产党五星旗之店户攻击。再有进者,纯粹之党帮份子,本身或无彰明之政治联系,惟以用国民党旗为号召及掩护之故,得获积极或消极之多数人士支持,此等人土,有深厚之政治同情心,惟未必主张使用暴力。

    80. 难民僭建寮屋乃三合会党徒之有力据点,在第一章内经已述明,彼等对其平日会员之迁居徙置区大楼者,仍不放宽其管治控制。在十月十日,当警察正极度忙于应付李郑屋时,党徒之集中石硖尾徙置区大楼者,见自己之机会已到,因而利用由于徙置事务处办理悬旗事件而对于政府及包括警察在内之愤怒心理,以鼓动群众向同情共产党者之财产,加以摧毁。翌日,在警察全力对付深水埗区时,九龙城及油蔴地方面之党徒遂乘机勒索及劫掠,当警察开始决定开枪及正规军队实行开入九龙时,大规模之抗拒,即急激崩溃。由此可以证明暴徒并无一定之目标,一见局势转移,即愿放弃彼等制造普遍纷乱之工作。大抵香港与其他地方,此类党徒,在纷乱中如下博注,使当时不独用殴打,放火,威胁而勒索,获致厚利,且由恐惧暴乱再次发生之心理,引致遭其鱼肉者,交付一笔更大之保护费。当彼等有机会制造暴动时,党徒愈残忍愈无忌,则彼等之收获愈丰富愈长久矣。至一九五六年三月止之一年当中,本港所报告之罪案有百份之七十五,起源于九龙,殊为明显,而百份之四十五以上,发生于九龙北部,即在暴动之两大中心点之深水埗与九龙城。在暴动中,不法党徒之行动,大部份限于在其“地头”。彼等俱是巧立名目,收取入息。其所得结论乃为九龙之暴动系不法之徒所煽动,乃属犯罪行为,而非政治及有其他作用者,此点不祗在地理上由于本港有若干比较不法之区域集中一起使然,抑且以其对于香港及半岛之主要行政或商业之中心并无攻击,亦可资证明。

    81. 在荃湾方面,暴动亦因反对有等“双十节”装饰而发生。并无证据谓十月十日前有预谋。但由日后所获得有关十月十日及十一日之集会之情报,及由向各工厂资方提出各种要求之相同点,觉得在荃湾右翼工会领袖及其他反共份子受九龙方面暴动消息所鼓动,采取协定步骤,以恐吓各工厂资方,意图迫引彼等驱逐左翼工人,并承认右翼工会为工人之唯一代表。当宝星纱厂之暴动群众,因其暴力及破坏行为成功,变至发狂失性,后又觉警察不向之对抗,暂能在该市展开暴动,不受制阻,遂袭击左翼工会及其他楼宇,并毒打在其内居住者。本港右翼及左翼工会之间,相争剧烈,已有多年之事实,必须牢记。凡政治观念相反之工人,相并工作及相并居住,如在荃湾区域者,尤能产生特别强烈之感觉。在十月内庆祝两个国庆期间,形成强烈对敌,以前不时有暴行事件发生,旧恨留存而向对方清算。

    82. 参加镇压此次暴动之军队,包括首由九龙开出之炮兵两队,用以支持由九龙警察总部以北至大路相接处一带之警察扫荡攻势,并在十月十一日下午至傍晚时期,协助将该相接处立下警戒线及保安工作,次由步兵三团及侦察车在同期由新界开入九龙警戒乙图所显示之暴动区域,复由工程兵队在同日晚上九时卅分接管荃湾,及其后由其他队伍,为之增援。此外,尚有流动巡逻队巡视新界各地,及在香港本岛之保安部队作必要之预备。本港正规防军之官兵处事,均以从容忍耐,而略带坚果态度出之,实堪嘉许。此乃十月十一日晚间大规模纷乱,得以迅速崩溃之主要因素之一。当军队在九龙及荃湾当值时,彼等并未发觉在任何时期,需要开火。军队之指挥官与警察,联络极佳。前者在运输及其他方面,协助敏捷。九龙陆军医院,处理受伤事件,任务重大,已在第44段详述。

    83. 在暴动中,警察曾拘捕多人。在十月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广泛举行甄别工作,在九龙在荃湾两地甚多嫌疑人犯,被警拘留。嗣后更竭力搜索负责此次纷乱份子,根据再行调查所得,拘捕更多。总共有六千人以上,经已被捕,审查后约有三千人获释。有一千四百五十五人被控以违反戒严令之罪,其中有一千二百四十一人被判有罪,入狱七日至两个月,其中二百一十四人,或判罚款,或签保,或释放。至十一月二十七日为止,有其馀被禁之七百三十七人,被控以在九龙犯更严重之罪,许多已被判有罪,惟仍有其他候审者。至是月尾为止,可以下列表格概括之:

    在九龙方面犯罪者

    罪名 定罪人数 候审人数 释放或被判
    无罪人数
    总数
    谋杀
    暴动及非法集合 五一 一七六 一四〇 三六七
    劫掠 一一九 一一 二九 一五九
    伤人
    身为三合会员 一〇三 四一 三七 一八一
    怀藏军火
    违反递解命令 一六 一六
    总数 二九一 二三七 二一二 七四〇

    囚刑分列如下:

    犯暴动者:六个月至两年。犯暴动兼身为三合会员者:一年至三年。犯身为三合会员者:六个月至两年。犯劫掠者:最多一年。

      关于十月十二日早上劫掠九龙城义和泰布厂一案(第二十八事件),总共有九十一人被控,其中五十八名被控暴动,或三合会等罪名(六名被判有罪,五十二名候审),三十三名被控劫掠(二十三名被判有罪,十名释放)。关于香岛中学一案(第十九事件),十七人被判劫掠有罪,四人被判三合会罪。又关于攻击青山道两店户之案(第三十七事件),有三十一人被判劫掠有罪而服刑。更有一百四十六人因在荃湾犯罪于十一月二十七日被控。一共有一八六项罪名提出,包括一六七项暴动罪名。其他罪名,包括有纵火,恐吓及暴乱殴打,所有此等案件,至十一月末仍未了结,约有六百名仍被拘留待查。直至现在为止,所有了结案件,均在初级法庭审讯。该法庭权力,判罪最高不过二年囚刑,如有分期执行囚刑,最高不过三年。较为严重之未了案件,须办详臬定谳手续,将在高级法庭审讯,因该法庭有权处以较重之刑罚也。所不能已于赘言者,则警察艰苦工作,以求负责扰乱之人,受法律之惩罚,因证人普遍不愿挺身作供,大为妨碍,尤以荃湾方面暴动时之证人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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