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制置三司条例 中华文库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今天下财用,窘急无馀,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铲刷,殆无馀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有合行事件,令依条例以闻,奏下制置司参议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