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中华文库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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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适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4件
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8年10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单行条例与党中央精神相符合、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容不一致,停止适用,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直至依法修改完善或者废止有关单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