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 中华文库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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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决定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为了在中共云南省委领导下,组织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云南高质量发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把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民法典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建设任务,带头学习、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普法活动。应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客户端等各种渠道,采取制作学习宣传册、以案说法、组织专家宣讲等形式,以及通俗易懂、生动活泼、我省各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宣传普及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规定内容,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聚焦民法典总则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公职人员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学校要把民法典列为培训学习课程,加强对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学校、社区、新闻媒体等要积极参与和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2.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法学会、大专院校和专家、学者、法治工作人员等,开展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为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云南贡献。
二、严格执法,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3.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落实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启动清理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若有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管理责任,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便利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当行政干预,优化政府服务,维护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创造力,用良好的民事商事环境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福祉。
6.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带头遵守和执行民法典,保证行使的公权力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三、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7.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责,行使民事审判职权,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多元解纷机制等改革,方便群众诉讼,促进纠纷及时便捷有效解决;健全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长效机制,严格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强化规范公正文明执行;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和拓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
8.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民事检察质效,加强对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继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度,构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并举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监督格局;健全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司法政策,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坚决依法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围绕大局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检察机关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的作用。
四、全民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矛盾纠纷,不得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要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要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10.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增强道德意识,倡导契约精神,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民法基本原则,自觉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弘扬云南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
五、依法履行地方人大立法监督职能,保证民法典的遵守和执行
11.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落实民法典的全面实施。要对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对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若有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和废止,并依法及时制定需要配套的地方法规,保障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12.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认真执行民法典;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和纠正与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民法典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