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杂录

后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奏:“准诸狱律,立春已后,秋分已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准律文候秋分后申奏,必虑刑狱迟留者。”诏曰:“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夫抵罪,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如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限。”其年闰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奏:“此后伏请指挥天下州府,应所禁囚徒,不计州县厢边大小刑狱,委观察使、刺史慎选清强判官一员,于本厅每月二十六日两衙引问,明置狱状,细述事端,大则尽理推寻,小则立限决遣。其外县镇禁人,三日外具事节申本州府,仍勘问指挥。”奉敕:“宜依。”

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应天下刑狱公事,访闻近日多有冤滞,自今后每捉到正贼,但见赃验,便行正断,不在更追关连祗证及宿食去处。”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爵奏:“伏准贞观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极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奏,决日两奏。准犯恶逆者一覆奏。著于格令。’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应决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两奏,决日一奏。’谨按断狱,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来,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诛夷,伏乞敕下所司,应在京有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听进止。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许临时一覆奏。应诸州府乞别降敕命指挥。”奉敕:“宜依。”

三年七月十七日敕节文:“今后指挥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狱,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录问,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若见本情,其前推勘官吏量罪科责。如无异同,即于案后别连一状,云所录问囚人无疑,案同转上本处观察团练使、刺史。有案牍未经录问,不得便令详断。如防御、团练、刺史州有合申节使公案,亦仰本处录问过,即得申送。”其年八月十五日,少府少监申著瑀奏:“伏乞指挥诸道州府,此后或显犯宪章者,候文案毕,任依格法断惩。如未明事理,不得行责情杖。”从之。其年闰八月敕:“古者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将赏为之加膳,将刑为之不举乐。今朕切于禁暴,乐在劝能。其或秋后有功,不可待冰冸而行赏;春时有罪,不可俟霜降而加刑。渐向太平,方行古道。况赏不在僭,则立功者转多;刑不滥施,则犯法者渐少。其在京或遇行极法日,宜不举乐,朕减常膳。诸州使遇行极法日,亦禁声乐。”

长兴二年四月二日敕:“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随处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差人诊候,疗理后据所犯轻重决断。如敢故违,致本囚负屈身死,本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年自夏初至八月未以来,每五日一次,差人洗刷枷杻。”其年闰五月敕:“应律令、格式、六典,准旧制,令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具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兼粉壁书在公厅。若未有廨署者,其文书委官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写录一本披寻。或因顾问之时,须知次第,仍令御史台告谕。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毕,其间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书。”

四年六月,大理正张仁瑑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内,或残害尸髪,多致邀求。准官狱令:‘诸大辟罪,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告犯状日末后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于官地埋瘗,置砖铭于圹内,立碑于冢上,书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从之。其年七月,前潞州屯留县主簿李光鼎献时务:“凡诸道推勘刑狱,请令于本判官厅前当面责勘。据通判疑状,判官与本司官典同封练,候勘鞫了日,都将印缝分付本典结案。”从之。

应顺元年三月十三日敕:“令后应三京及诸道州府,凡有敕狱,并须据罪断遣。除准初勘鞫及合奏覆外,其馀不得便将拟案闻奏。”

晋天福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染病者,并令逐处医工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所有罪犯合处杖责者,仍候痊复日科决。”

四年九月,相州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此。”

五年三月十日敕:“剺耳称冤人,准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在申明。今后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

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者、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离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防团判官、两藩营田等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诸军将校,内诸司使司副、供奉官、殿直,临时奏听圣旨。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宜令四京及诸道州府,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已上日并不得行极法。如有已断下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后施行。”

开运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详定院奏:“今后在京及诸道州府,如有准敕决笞杖者,差一员公干清强官监视。”从之。

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节文:“今后应诸色犯罪,除反逆罪外,并不得没籍家赀,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起今后应天下诸道州府断遣死罪者,候断遣讫录元案闻奏,仍分明录推司官典及详断检法官姓名。其检用法条朱书,不得漏落。”

显德元年十月敕:“应诸司贼盗,宜委本府州节度防御团练等使、刺史专切断除。其部内凡有贼盗及逃走军健、诸色亡命之人,并须觉察,设计差人收拏,不计远近,以获为限。应有婚姻斗竞,贼盗公事,仰逐处长吏躬亲鞫问,仍令本判官不住提举,疾速区分,庶光敕命。凡有大辟罪断讫,其公案申奏,今后仰抄录要当事节,兼于前面朱书罪人入禁至断了日数闻奏。”

二年四月五日敕:“应诸道见禁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减消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给水浆,扫洒狱内,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昼时差人看承医疗。”

五年七月七日敕:“州县自官已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十五杖。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后仍便行盗,前后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不问赦前后、赃多少,并取决杀。”

逐朝历名

黄帝起用辛卯历

颛顼用乙卯历

虞用戊午历

夏用丙寅历

商用甲寅历

周用丁巳历   

鲁用庚子历

秦用乙卯历    

汉用太初历 四分历  三统历用三本。

魏用黄初历  景初历用二本。

晋用元始历 合元历用二本。

宋用大明历  元嘉历用二本。

齐用天保历  同章历 正象历用三本。

后魏用兴和历 正光历 正统历用三本。

梁用大同历  乾象历 永昌历用三本。

后周用天和历 丙寅历 明玄历用三本。

隋用甲子历  开皇历 皇极历 大业历用四本。

唐用戊寅历  麟德历 神龙历  大衍历 元和观象历 长庆宣明历 宝应历 正元历 景福崇玄历用九本。

晋天福四年八月,司天监马重绩奏曰:“臣闻为国者,正一气之元,宣万邦之命,爰兹历象,以立章程。长庆宣明,虽气朔不渝,而星躔罕验;景福崇玄,纵五丽甚正,而年差一日。今以宣明气朔,崇玄星纬,二历相参,方得符合。况自古诸历,皆以天正十一月为岁首,循太古甲子为上元,积岁弥多,差阔之甚。臣改法定元,创为新历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经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天宝十四年乙未立为上元,以雨水正月中气为气首,其所撰新历,谨诣阁门上进。”遂命司天少监赵仁锜、张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参谋赵延义、杜崇龟等,以新历与宣明、崇玄考核得失。敕:“赐号调元历,仍命翰林学士承旨和凝撰序。”

周显德三年八月,端明殿学士、左散骑常侍、权知开封府事王朴奏曰:

臣闻圣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变者也。人情之动则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动则当以数知之。数之为用也,圣人以之观天道焉。岁月日时由斯而成,阴阳寒暑由斯而节,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为国家者,履端立极必体其元,布政考绩必因其岁,礼动乐举必正其朔,三农百工必授其时,五刑九伐必顺其气,庶务有为必从其日月,六籍宗之为大典,百王执之为要道。是以圣人受命,必治历数,故得五纪有常度,庶征有常应,正朔行之于天下也。

自唐而下,凡历数朝,乱日失天,垂将百载,天之历数,汨陈而已。今陛下顺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询庶官,振举坠典。以臣薄游曲艺,尝涉旧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虽非能者,敢不奉诏。是以包万象以立法,齐七政以立元,测圭箭以候气,审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迟疾以推星,考黄道之斜正,辨天势之升降,而交蚀详焉。

夫立天之道,曰阴与阳,阴阳各有数,合则化成矣。阳之策三十六,阴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两阳三阴,同得七十二,同则阴阳之数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数也,化成则谓之五行之数。五之得期之数,过则谓之气盈,不及谓之朔虚。至于应变分明,无所不通,所谓包万象矣。故以七十二为经法,经者常也,常用之法也。百者数之节也,随法进退,不失旧位,故谓之通法。

以通法进经法,得七千二百,谓之统法。自元入经,先用此法,统历之诸法也。以通法进统法,得七十二万,气朔之下,收分必尽,谓之全率。以通法进全率,得七千二百万,谓之大率,而元纪生焉。元者,岁日月时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当盈缩先后之中,所谓七政齐矣。

古之植圭于阳城者,以其近洛故也,盖尚慊,其中乃在洛之东偏。开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国,北距横野军,中得浚仪之岳台,应南北弦,居地之中。皇家建国,定都于梁,令树圭置箭,测岳台晷漏,以为中数。晷漏正则日之所至、气之所应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缩,日盈月缩,则后中而朔,月盈日缩,则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数,入历既有前次,而又衰稍不伦。皇极旧术,则迂回而难用,降及诸历,则疏远而多失。今以月离朓朒,随历较定,日躔朓朒,临用加减,所得者入离定日也。一日之中,分为九限,逐限损益,衰稍有伦,朓朒之法,可谓审矣。

赤道者,天之纮带也,其势圆而平,纪宿度之常数焉。黄道者,日轨也,其半在赤道内,半在赤道外,去极远二十四度,当与赤道近则其势斜,当与赤道远则其势直,当斜则日行宜迟,当直则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后加其度,二至前后减其度。

九道者,月轨也,其半在黄道内,半在黄道外,去极远六度。出黄道谓之正交,入黄道谓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则比黄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则比黄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则其势差斜,故较去二至二分远近,以考斜正,乃得加减之数。自古虽有九道之说,盖亦知而未详,空有祖述之文,全无推步之用。今以黄道一周分为八节,一节之中分为九道,尽七十二道而复,使日月二轨无所隐其斜正之势焉。九道之法,可谓明矣。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远日而迟,去日极远,势尽而留。自古诸历,分段失实,隆降无准,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唯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为入历之数,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较定逐日行分,积逐日行分以为变段,于是自疾而渐迟,势尽而留。自留而行,亦积微而后多。别立诸段变历,以推变差,俾诸段变差际会相合,星之迟疾可得而知之矣。

自古相传,皆谓去交十五度以下,则日月有蚀,殊不知日月之相掩,与暗虚之所射,其理有异焉。今以日月径度之大小,校去交之远近,以黄道之斜正,天势之升降,度仰视旁视之分数,则交亏得其实矣。

乃以一篇步日,一篇步月,一篇步星,以卦候没灭为之下篇,都四篇,合为历经一卷,历十一卷,草三卷,显德三年七政细行历一卷。

臣检讨先代图籍,今古历书,皆无蚀神首尾之文,盖天竺胡僧之妖说也。近自司天卜祝小术,不能举其大体,遂为等接之法。盖从假用以求径捷,于是乎交有逆行之数。后学者不能详知,便言历有九曜,以为注历之常式,今并削而去之。

昔在唐尧,钦若昊天,陛下亲降圣谟,考历象日月星辰,唐尧之道也。其历谨以显德钦天为名。天道元远,非微臣之所尽知,但竭两端以奉明诏,疏略乖谬,甘俟罪戾。

世宗览之,亲为制序,仍付司天监行用,以来年正旦为始,自前诸历皆废。

浑天仪

后唐清泰三年十一月,遣司天少监赵仁锜往汴州取浑天仪。先是,梁朝曾造自汴梁,久在汴州,故司天监胡果奏取,竟以旧浑天仪损折,不能施用。

漏刻

晋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奏:“臣等准漏刻经云:‘漏刻之制,起自轩辕,所以上揆天时,下著人事。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长短,以黄道去极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变。’夫中星昼夜一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假令符天以六十分为一刻,一时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为正前,十分四刻为正后,二十分中必为时正。上古已来,皆依此法。自唐室将季,黄巢犯京,既失旧经,漏刻无准。伏以见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称巳时,已入未时,犹打午正。若不改更,终成错误。今欲每时初打一刻,至四刻后正时正牌,打八刻终一时,后一时却从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验将来。奉敕:‘宜依,令本司集寮属讨定奏闻者。’臣等据诸家历数,及太霄论、刻漏等经,皆以昼夜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时以打一刻起于时初,八刻终于时正。近取到水秤较验,方知见行漏刻差误。假令以午时为例,从午时五刻上行,作午时一刻,侵至未时四刻,始满八刻,方终午时。此则午未两时,中各取半,合为一时也。自日出后,至日入以来,时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从时初打一刻,至四刻后进正牌,八刻终为一时。后时却从初起,时辰自正,晷漏无差。”从之。

地震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十一月,镇州地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夜,魏府、徐、泗地大震。

明宗天成二年七月,郑州地大震,杀二人。长兴二年六月,太原地震,自二十五日未时,至二十七日申时,二十馀度。左补阙李祥上疏曰:“臣闻天地之道,以简易示人;鬼神之情,以祸福为务。王者祥瑞至而不喜,灾异见而必惊,罔不寅畏上玄,思答天谴。臣闻北京地震,日数稍多。臣曾览国书,伏见高宗时晋州地震,时侍中张行成奏曰:‘天阳也,地阴也,阳君象,阴臣象,君宜转运,臣宜安静。今晋州地震,弥旬不休,将恐女谒用事,臣下阴谋。且晋州是陛下本封,今地震焉,尤彰其应。伏愿深思远虑。以杜未萌。’又开元中,秦州地震,寻差官宣慰,兼降使致祭山川,所损之家,委量事制置奏闻。伏惟陛下中兴唐祚,起自晋阳,地数震于帝乡,理合思于天诫。况圣明御宇,于今六年,岁稔时康,人安俗阜。臣虑天意恐陛下忘创业艰难之时,有功成矜满之意。伏望特委亲信,兼选勋贤,且往北京安慰,密令巡察,问黎民之疾苦,严山川之祭祀,然后鉴前朝得丧之本,采历代圣哲之规,崇不讳之风,罢不急之务。”上深嘉之,赐以四品之章服。

日蚀

梁太祖一。开平五年正月丙戌朔,太史言:“案前史,汉高祖末年,日蚀于岁首。”上甚恶之,于是素服避正殿,命百官各守本司,降敕赦宥罪以答天谴。

少帝一。龙德三年十月辛未朔,日蚀。

后唐庄宗一。同光二年四月癸亥朔,司天奏:“日蚀在卯,主岁大旱。”

明宗五。天成元年八月乙酉朔。二年八月乙卯朔。三年五月丁丑朔,其日阴云不见,百官称贺。长兴元年六月癸己朔,其日阴冥不见,至夕大雨。二年十一月甲申朔,先是,司天奏:“计朔日合食二分,伏缘所食微少,太阳光影相铄,伏恐不辨亏缺,请其日不入阁,百官不守司。”从之。

晋高祖四天福二年正月乙卯朔,先是,司天奏:“正月二日,太阳亏蚀,宜避正殿,开诸门,盖藏兵器。”是日太阳亏,十分内蚀三分,在尾宿十七度。日出东方,已带蚀三分,渐生,至卯时复满。三年正月戊申朔,司天先奏,其日日蚀,至日不蚀,内外称贺。四年七月庚子朔,中书门下奏:“谨案旧礼,日有变,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陈五兵、五鼓、五麾,东戟西矛,南弩北楯,中央置鼓,服从其位。百职废务,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异位,向日而立,明复而止。今所司法物,咸不能具,去岁正旦日蚀,惟谨藏兵仗,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旧礼施行。”从之。七年四月甲寅朔,是日百官守司,太阳不食,上表称贺。

少帝四。天福八年四月戊申朔。开运元年九月庚午朔。二年八月甲子朔。三年二月壬戌朔。

汉隐帝三。乾祐元年六月戊寅朔。二年六月癸酉朔。三年十一月甲子朔。

周太祖一。广顺二年四月丙戌朔。

月蚀

梁太祖一。开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夜,先是,司天奏:“是日月蚀,不宜用兵。”时王景仁方总大军北伐,追之不及,至五年正月二日,果为后唐庄宗大败于柏乡。

后唐庄宗二。同光三年五月戊申。其年九月甲辰。

明宗三。天成三年十二月乙卯。四年六月癸丑望。其年十二月庚戌。

晋高祖二。天福二年七月丙寅。五年十一月丁丑。

少帝二。开运元年三月戊子。其年六月丙戊。

汉高祖一。天福十二年十二月乙未。

周世宗二。显德三年正月戊申。五年十一月辛未。

彗孛

梁乾化二年四月甲戌夜,彗见于灵台之西。五月,以彗星谪见,降赦宥罪以答天谴。

后唐天成三年十月庚午夕,西南有孛,长丈馀,东南指,在牛宿五度,三夕不见。

清泰三年九月己丑,彗出虚、危,长尺馀,形细微,经天垒、哭星。其年闰十一月,废帝遇难于洛阳,晋高祖登位。

晋天福六年九月壬午,有彗星,长丈馀。其年十二月,安重荣建谋举兵向阙,败于宗城县。

八年十月庚戌夜,有彗星见于东方,西指,尾长一丈,在角九度。其年十二月,青州杨光远叛命。

周显德三年正月壬戌夜,有星孛于参宿,其芒指于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