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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1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