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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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福保1922年出版,1952年逝世,所以本辞典在两岸四地以及美国属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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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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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法界

(名数)法界者,一切众生身心之本体也。法,轨则也。界有性分二义。若约事说界,即是分义。谓随事分别故也。若约理说界,即是性义。谓诸法性不能变易故也。以此性分,互相交络,则成理事无碍法界,以理融事,一一融通,则成事事无碍法界也。一事法界,谓诸众生色心等法,一一差别,各有分齐,故名事法界。二理法界,谓诸众生色心等法,虽有差别,而同一体性,故名理法界。三理事无碍法界,谓理由事显,事揽理成,理事互融,故名理事无碍法界。四事事无碍法界,谓一切分齐事法,称性融通,一多相即,大小互容,重重无尽,故名事事无碍法界。见大明法数一三。注法界观门曰:“清凉新经疏云:统唯一真法界,谓总该万有即是一心,然心融万有便成四种法界:一事法界,界是分义,一一差别有分齐故。二理法界,是性义,无尽事法同一性故。三理事无碍法界,具性分义,性分无碍故。四事事无碍法界,一切分齐事法,一一如性融通重重无尽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