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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纪事本末
作者:陈邦瞻 臧懋修 
《元史纪事本末》,明陈邦瞻撰,凡列目二十有七同治十三年江西书局校刻本。其《律令之定》一条下注一“补”字,则归安臧懋修所增也。明修《元史》,仅八月而成书,潦草殊甚。后商辂等撰《续纲目》,不能旁征博采,于元事亦多不详。此书采掇不出二书之外,故未能及《宋史纪事》之赅博。又于元、明间事皆以为应入明国史,遂于徐达破大都,顺帝驻应昌诸事,皆略而不书。夫元初草创之迹,邦瞻既列于《宋编》。又以燕京不守,元帝北徂,为当入《明史》。是一代兴废之大纲,皆没而不著。揆以史例,未见其然。至至正二十六年,韩林儿之死,乃廖永忠沈之瓜步。洪武中,宁王权作《通鉴博论》,已明著其事。不过以太祖尝奉其年号,嫌于项羽、义帝之事,归其狱于永忠耳。邦瞻更讳之书卒,尤为曲笔。库库特穆尔自顺帝北迁之后,尚为元尽力,屡用兵以图兴复。故太祖称王保保真男子,以为胜常遇春。后秦王樉妃即纳其女。邦瞻乃以为不知所终,亦不于失实。特是元代推步之法、科举学校之制,以及漕运河渠诸大政,措置极详。邦瞻于此数端,纪载颇为明晰。其他治乱之迹,亦尚能撮举大概,揽其指要。固未尝不可以资考镜也。

     

    卷一

    • 第 一 则  江南群盗之平
    • 第 二 则  北边诸王之乱 纳延 海都 都勒斡
    • 第 三 则  高丽之臣
    • 第 四 则  日本用兵
    • 第 五 则  占城安南用兵
    • 第 六 则  西南夷用兵 缅 八百媳妇 金齿
    • 第 七 则  阿哈玛特僧格之奸

    卷二

    • 第 八 则  科举学校之制
    • 第 九 则  庙祀之制
    • 第 十 则  律令之定 
    • 第十 一则  运漕 河渠海运
    • 第十 二则  治河 穷河源附
    • 第十 三则  五年七月河决济阴
    • 第十 四则  官制之定
    • 第十 五则  尚书省之复

    卷三

    • 第十 六则  诸儒出处学问之概
    • 第十 七则  郭守敬授时历
    • 第十 八则  佛教之崇
    • 第十 九则  武仁授受之际
    • 第二 十则  特们德尔之奸
    • 第二十一则  晋邸之立
    • 第二十二则  三帝之立 明宗 文宗 顺帝

    卷四

    • 第二十三则  托克托之贬 哈玛尔附
    • 第二十四则  小明王之立
    • 第二十五则  察罕特穆尔克复之功
    • 第二十六则  东南丧乱
    • 第二十七则  诸帅之争 博啰 库库 李思齐 张良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