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052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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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明时治历,自黄帝、尧、舜与三代之盛王,莫不重之,其文备见于传记矣。虽去古既远,其法不详,然原其要,不过随时考验,以合于天而已。汉刘歆作三统历,始立积年日法,以为推步之准。后世因之,历唐而宋,其更元改法者,凡数十家,岂故相为乖异哉?盖天有不齐之运,而历为一定之法,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既差则不可不改也。
元初承用金大明历,庚辰岁,太(宗)〔祖〕西征,[1]五月望,月蚀不效;二月、五月朔,微月见于西南。中书令耶律楚材以大明历后天,乃损节气之分,减周天之秒,去交终之率,治月转之馀,课两曜之后先,调五行之出没,以正大明历之失。且以中元庚午岁,国兵南伐,而天下略定,推上元庚(子)〔午〕岁天正十一月壬戌朔,[2]子正冬至,日月合璧,五星联珠,同会虚宿六度,以应太祖受命之符。又以西域、中原地里殊远,创为里差以增损之,虽东西万里,不复差忒。遂题其名曰西征庚午元历,表上之,然不果颁用。
至元四年,西域札马鲁丁撰进万年历,世祖稍颁行之。十三年,平宋,遂诏前中书左丞许衡、太子赞善王恂、都水少监郭守敬改治新历。衡等以为金虽改历,止以宋纪元历微加增益,实未尝测验于天,乃与南北日官陈鼎臣、邓元麟、毛鹏翼、刘巨渊、王素、岳铉、高敬等参考累代历法,复测候日月星辰消息运行之变,参别同异,酌取中数,以为历本。十七年冬至,历成,诏赐名曰授时历。十八年,颁行天下。二十年,诏太子谕德李谦为历议,发明新历顺天求合之微,考证前代人为附会之失,诚可以贻之永久,自古及今,其推验之精,盖未有出于此者也。今衡、恂、守敬等所撰历经及谦历议故存,皆可考据,是用具著于篇。惟万年历不复传,而庚午元历虽末尝颁用,其为书犹在,因附着于后,使来者有考焉。作历志。
授时历议上
验气
天道运行,如环无端,治历者必就阴消阳息之际,以为立法之始。阴阳消息之机,何从而见之?惟候其日晷进退,则其机将无所遁。候之之法,不过植表测景,以究其气至之始。智作能述,前代诸人为法略备,苟能精思密索,心与理会,则前人述作之外,未必无所增益。
旧法择地平衍,设水准绳墨,植表其中,以度其中晷。然表短促,尺寸之下所为分秒太、半、少之数,未易分别。表长,则分寸稍长,所不便者,景虚而淡,难得实景。前人欲就虚景之中考求真实,或设望筒,或置小表,或以木为规,皆取表端日光下彻圭面。今以铜为表,高三十六尺,端挟以二龙,举一横梁,下至圭面,共四十尺,是为八尺之表五。圭表刻为尺寸,旧寸一,今申而为五,厘毫差易分。别创为景符,以取实景。其制以铜叶,博二寸,长加博之二,中穿一窍,若针芥然,以方 为趺,一端设为机轴,令可开阖,榰其一端,使其势斜倚,北高南下,往来迁就于虚景之中,窍达日光,仅如米许,隐然见横梁于其中。旧法以表端测晷,所得者日体上边之景,今以横梁取之,实得中景,不容有毫末之差。
地中八尺表景,冬至长一丈三尺有奇,夏至尺有五寸。今京师长表,冬至之景七丈九尺八寸有奇,在八尺表则一丈五尺九寸六分;夏至之景一丈一尺七寸有奇,在八尺表则二尺三寸四分。虽晷景长短所在不同,而其景长为冬至,景短为夏至,则一也。惟是气至时刻考求不易,盖至日气正,则一岁气节从而正矣。刘宋祖冲之尝取至前后二十三四日间晷景,折取其中,定为冬至,且以日差比课,推定时刻。宋皇祐间,周琮则取立冬、立春二日之景,以为去至既远,日差颇多,易为推考。纪元以后诸历,为法加详,大抵不出冲之之法。新历积日累月,实测中晷,自远日以及近日,取前后日率相埒者,参考同异,初非偏取一二日之景,以取数多者为定,实减大明历一十九刻二十分。仍以累岁实测中晷日差分寸,定拟二至时刻于后。
推至元十四年丁丑岁冬至
其年十一月十四日己亥,景长七丈九尺四寸八分五釐五毫;至二十一日丙午,景长七丈九尺五寸四分一厘;二十二日丁未,景长七丈九尺四寸五分五釐。以己亥、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馀三分五(釐)〔毫〕为晷差,[3]进二位;以丙午、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馀八分六釐为法;除之,得三十五刻;用减相距日八百刻,馀七百六十五刻;折取其中,加半日刻,共为四百三十二刻半;百约为日,得四日;馀以十二乘之,百约为时,得三时,满五十又作一时,共得四时;馀以十二收之,得三刻;命初起距日己亥算外,得癸卯日辰初三刻为丁丑岁冬至。此取至前后四日景。
十一月初九日甲午,景七丈八尺六寸三分五釐五毫;至二十六日辛亥,景七丈八尺七寸九分三釐五毫;二十七日壬子,景七丈八尺五寸五分。以甲午、壬子景相减,复以辛亥、壬子景相减,准前法求之,亦得癸卯日辰初三刻。至二十八日癸丑,景七丈八尺三寸四釐五毫,用壬子、癸丑二日之景与甲午景,准前法求之,亦合。此取至前后八九日景。
十一月丙戌朔,景七丈五尺九寸八分六釐五毫;二日丁亥,景七丈六尺三寸七分七釐;至十二月初六日庚申,景七丈五尺八寸五分一厘。准前法求之,亦在辰初三刻。此取至前后一十七日景。
十(一)月二十一日丙子,[4]景七丈九寸七分一厘;至十二月十六日庚午,景七丈七寸六分;十七日辛未,景七丈一寸五分六釐五毫。准前法求之,亦得辰初三刻。此取至前后二十七日景。
六月初五日癸亥,景一丈三尺八分;距十五年五月癸未朔,景一丈三尺三分八釐五毫;初二日甲申,景一丈二尺九寸二分五毫。准前法求之,亦合。此取至前后一百六十日景。
推十五年戊寅岁夏至
五月十九日辛丑,景一丈一尺七寸七分七釐五毫;距二十八日庚戌,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二十九日辛亥,景一丈一尺八寸五釐五毫。用辛丑、庚戌二日之景相减,馀二釐五毫,进二位为实;复用庚戌、辛亥景相减,馀二分五釐五毫为法;除之,得九刻,用减相距日九百刻,馀八百九十一刻;半之,加半日刻,百约,得四日;馀以十二乘之,百约,得十一时;馀以十二收为刻,得三刻;命初起距日辛丑算外,得乙巳日亥正三刻夏至。此取至前后四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己巳,景七丈一尺三寸四分三釐;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辛巳,景七丈七寸五分九釐五毫;初三日壬午,景七丈一尺四寸六釐。用己巳、壬午景相减,以辛巳、壬午景相减除之,亦合。此用至前后一百五十六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丙寅,景七丈二尺九寸七分二釐五毫;十三日丁卯,景七丈二尺四寸五分四釐五毫;十四日戊辰,景七丈一尺九寸九釐;距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癸未,景七丈一尺九寸五分七釐五毫;初五日甲申,景七丈二尺五寸五釐;初六日乙酉,景七丈三尺三分三釐五毫。前后互取,所得时刻皆合。此取至前后一百五十八九日景。
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辛酉,景七丈五尺四寸一分七釐;初八日壬戌,景七丈四尺九寸五分九釐五毫;初九日癸亥,景七丈四尺四寸八分六釐;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戊子,景七丈四尺五寸二分五毫;初十日己丑,景七丈五尺三釐五毫;十一日庚寅,景七丈五尺四寸四分九釐五毫。以壬戌、己丑景相减为实,以辛酉、壬戌景相减为法,除之;或以壬戌、癸亥景相减,或以戊子、己丑景相减,若己丑、庚寅景相减,推前法求之,皆合。此取至前后一百六十三四日景。
推十五年戊寅岁冬至
其年十一月十九日戊戌,景七丈八尺三寸一分八釐五毫;距闰十一月初九日戊午,景七丈八尺三寸六分三釐五毫;初十日己未,景七丈八尺八分二釐五毫。用戊戌、戊午二日景相减,馀四分五釐为晷差,进二位,以戊午、己未景相减,馀二寸八分一厘为法,除之,得一十六刻,加相距日二千刻,半之,加半日刻,百约,得十日;馀以十二乘之,百约为时,满五十又进一时,共得七时;馀以十二收为刻;命初起距日己亥算外,得戊申日未初三刻为戊寅岁冬至。此取至前后十日景。
十一月十二日辛卯,景七丈五尺八寸八分一厘五毫;十三日壬辰,景七丈六尺三寸一厘五毫;闰十一月十五日甲子,景七丈六尺三寸六分六釐五毫;十六日乙丑,景七丈五尺九寸五分三釐;十七日丙寅,景七丈五尺五寸四釐五毫。用壬辰、甲子景相减为实,以辛卯、壬辰景相减为法,除之,亦得戊申日未初三刻。或用甲子、乙丑景相减,推之,亦合。若用辛卯、乙丑景相减为实,用乙丑、丙寅景相减,除之,并同。此取至前后十六七日景。
十一月初八日丁亥,景七丈四尺三分七釐五毫;闰十一月二十日己巳,景七丈四尺一寸二分;二十一日庚午,景七丈三尺六寸一分四釐五毫。用丁亥、己巳景相减为实,以己巳、庚午景相减,除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二十一日景。
六月二十六日戊寅,景一丈四尺四寸五分二釐五毫;二十七日己卯,景一丈四尺六寸三分八釐;至十六年四月二日戊寅,景一丈四尺四寸八分一厘。以二戊寅景相减,用后戊寅、己卯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一百五十日景。
五月二十八日庚戌,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至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乙巳,景一丈一尺八寸六分三釐;三十日丙午,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三釐。用庚戌、丙午景相减,以乙巳、丙午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百七十八日景。
推十六年己卯岁夏至
四月十九日乙未,景一丈二尺三寸六分九釐五毫;二十日丙申,景一丈二尺二寸九分三釐五毫;至五月十九日乙丑,景一丈二尺二寸六分四釐。以丙申、乙丑景相减,馀二分九釐五毫为晷差,进二位;以乙未、丙申景相减,得七分六釐为法;除之,得三十八刻;加相距日二千九百刻,半之,加半日刻,百约,得十五日;馀以十二乘之,百约,得二时;馀以十二收之,得二刻;命初起距日丙申算外,得辛亥日寅正二刻为夏至。此取至前后十五日景。
三月二十一日戊辰,景一丈六尺三寸九分五毫;六月十六日壬辰,景一丈六尺九分九釐五毫;十七日癸巳,景一丈六尺三寸一分一厘。用戊辰、癸巳景相减,以壬辰、癸巳景相减,准前法推之,亦合。此取至前后四十二日景。
三月初二日己酉,景二丈一尺三寸五釐;至七月初七日壬子,景二丈一尺一寸九分五釐五毫;初八日癸丑,景二丈一尺四寸八分六釐五毫。用己酉、壬子景相减,以壬子、癸丑景相减,如前法推之,亦合。此取至前后六十一二日景。
三日戊申朔,景二丈一尺六寸一分一厘;至七月初八日癸丑,景二丈一尺四寸八分六釐五毫;初九日甲寅,景二丈一尺九寸一分五釐五毫。用戊申、癸丑景相减,以癸丑、甲寅景相减,准前法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六十二三日景。
二月十八日乙未,景二丈六尺三分四釐五毫;至七月二十一日丙寅,景二丈五尺八寸九分九釐;二十二日丁卯,景二丈六尺二寸五分九釐。用乙未、丙寅景相减,以丙寅、丁卯景相减,如前法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七十五六日景。
二月三日庚辰,景三丈二尺一寸九分五釐五毫;至八月初五日庚辰,景三丈一尺五寸九分六釐五毫;初六日辛巳,景三丈二尺二分六釐五毫。用前庚辰与辛巳景相减,以后庚辰、辛巳景相减,如前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九十日景。
正月十九日丁卯,景三丈八尺五寸一厘五毫;至八月十八日癸巳,景三丈七尺八寸二分三釐;十九日甲午,景三丈八尺三寸一分五毫。用丁卯、甲午景相减,以癸巳、甲午景相校,如前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一百三四日景。
推十六年己卯岁冬至
十月二十四日戊戌,景七丈六尺七寸四分;至十一月二十五日己巳,景七丈六尺五寸八分;二十六日庚午,景七丈六尺一寸四分二釐五毫。用戊戌、己巳景相减,馀一寸六分为晷差,进二位;以己巳、庚午景相减,馀四寸三分七釐五毫为法;除之,得三十六刻;以相减距日三千一百刻,馀三千六十四刻;半之,加五十刻,百约,得一十五日;馀以十二乘之,百约为时,满五十,又进一时,共得十时;馀以十二收之为刻,得二刻;命初起距日戊戌算外,得癸丑日戌初二刻冬至。此取至前后十五六日景。
十月十八日壬辰,景七丈四尺五分二釐五毫;十九日癸巳,景七丈四尺五寸四分五釐;二十日甲午,景七丈五尺二分五釐;至十一月二十八日壬申,景七丈五尺三寸二分;二十九日癸酉,景七丈四尺八寸五分二釐五毫;十二月甲戌朔,景七丈四尺三寸六分五釐;初二日乙亥,景七丈三尺八寸七分一厘五毫。用甲午、癸酉景相减,癸巳、甲午景相减,如前推之,亦同。若以壬申、癸酉景相减为法,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十八九日景。
若用癸巳与甲戌景相减,以壬辰、癸巳景相减,推之,或癸巳、甲午景相减,推之,或用甲戌、癸酉景相减,推之,或甲戌、乙亥景相减,推之,或以壬辰、乙亥景相减,用壬辰、癸巳景相减,推之并同。此取至前后二十日景。
十月十六日庚寅,景七丈三尺一分五釐;十二月初三日丙子,景七丈三尺三寸二分;初四日丁丑,景七丈二尺八寸四分二釐五毫。用庚寅、丁丑景相减,以丙子、丁丑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二十三日景。
十月十四日戊子,景七丈一尺九寸二分二釐五毫;十五日己丑,景七丈二尺四寸六分九釐;十二月初五日戊寅,景七丈二尺二寸七分二釐五毫。用己丑、戊寅景相减,以戊子、己丑景相减,推之,或用己丑、庚寅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二十四日景。
十月初七日辛巳,景六丈七尺七寸四分五釐;初八日壬午,景六丈八尺三寸七分二釐五毫;初九日癸未,景六丈八尺九寸七分七釐五毫;十二月十二日乙(丑)〔酉〕,[5]景六丈八尺一寸四分五釐。用壬午、乙(丑)〔酉〕景相减,以辛巳、壬午相减,推之,壬午、癸未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三十一二日景。
十月乙亥朔,景六丈三尺八寸七分;十二月十八日辛卯,景六丈四尺二寸九分七釐五毫;十九日壬辰,景六丈三尺六寸二分五釐。用乙亥、壬辰景相减,以辛卯、壬辰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三十八日景。
九月二十二日丙寅,景五丈七尺八寸二分五釐;十二月二十八日辛丑,景五丈七尺五寸八分;二十九日壬寅,景五丈六尺九寸一分五釐。用丙寅、辛丑景相减,以辛丑、壬寅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四十七八日景。
九月二十日甲子,景五丈六尺四寸九分二釐五毫;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壬寅,景五丈六尺九寸一分五釐;至十七年正月癸卯朔,景五丈六尺二寸五分。用甲子、癸卯相减,壬寅、癸卯景相减,推之亦同。此取至前后五十日景。
右以累年推测到冬夏二至时刻为准,定拟至元十八年辛巳岁前冬至,当在己未日夜半后六刻,即丑初一刻。
岁馀岁差
周天之度,周岁之日,皆三百六十有五。全策之外,又有奇分,大率皆四分之一。自今岁冬至距来岁冬至,历三百六十五日,而日行一周,凡四周,历千四百六十,则馀一日,析而四之,则四分之一也。然天之分常有馀,岁之分常不足,其数有不能齐者,惟其所差至微,前人初未觉知。迨汉末刘洪,始觉冬至后天,谓岁周馀分太强,乃作乾象历,减岁馀分二千五百为二千四百六十二。至晋虞喜、宋何承天、祖冲之,谓岁当有差,因立岁差之法。其法损岁馀,益天周,使岁馀浸弱,天周浸强,强弱相减,因得日躔岁退之差。岁馀、天周,二者实相为用,岁差由斯而立,日躔由斯而得,一或损益失当,讵能与天叶哉?
今自刘宋大明壬寅以来,凡测景验气得冬至时刻真数者有六,取相距积日时刻,以相距之年除之,各得其时所用岁馀。复自大明壬寅距至元戊寅积日时刻,以相距之年除之,得每岁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五秒,比大明历减去一十一秒,定为方今所用岁馀。馀七十五秒,用益所谓四分之一,共为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定为天周。馀分强弱相减,馀一分五十秒,用除全度,得六十六年有奇,日却一度,以六十六年除全度,适得一分五十秒,定为岁差。
复以尧典中星考之,其时冬至日在女、虚之交。及考之前史,汉元和二年,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晋太元九年,退在斗十七度;宋元嘉十年,在斗十四度末;梁大同十年,在斗十二度;隋开皇十八年,犹在斗十二度;唐开元十二年,在斗九度半;今退在箕十度。取其距今之年、距今之度较之,多者七十馀年,少者不下五十年,辄差一度。宋庆元间,改统天历,取大衍岁差率八十二年及开元所距之差五十五年,折取其中,得六十七年,为日却行一度之差。施之今日,质诸天道,实为密近。
然古今历法,合于今必不能通于古,密于古必不能验于今。今授时历,以之考古,则增岁馀而损岁差;以之推来,则增岁差而损岁馀;上推春秋以来冬至,往往皆合;下求方来,可以永久而无弊;非止密于今日而已。仍以大衍等六历,考验春秋以来冬至疏密,凡四十九事,具列如后。
冬至刻
大衍 |
宣明 |
纪元 |
统天 |
大明 |
授时 |
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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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二十二〉 |
乙卯〈八十八〉 |
丁巳〈三十三〉 |
乙卯〈二〉 |
丁巳〈三十五〉 |
甲寅〈九十九〉 |
僖公五年丙寅岁,正月辛亥朔旦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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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九十四〉 |
辛亥〈六十六〉 |
壬子〈七十四〉 |
辛亥〈二十七〉 |
壬子〈八十九〉 |
辛亥〈十四〉 |
昭公二十年己卯岁,正月己丑朔旦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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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四十五〉 |
己丑〈二十〉 |
庚寅〈二十五〉 |
戊子〈九十二〉 |
庚寅〈二十九〉 |
戊子〈八十三〉 |
宋元嘉十二年乙亥岁,十一月十五日戊辰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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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三十五〉 |
戊辰〈三十二〉 |
戊辰〈三十九〉 |
戊辰〈五十一〉 |
戊辰〈四十一〉 |
戊辰〈四十七〉 |
元嘉十三年丙子岁,十一月二十六日甲戌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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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五十九〉 |
癸酉〈五十七〉 |
癸酉〈六十三〉 |
癸酉〈七十五〉 |
癸酉〈六十五〉 |
癸酉〈七十一〉 |
元嘉十五年戊寅岁,十一月十八日甲申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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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八〉 |
甲申〈六〉 |
甲申〈十二〉 |
甲申〈二十四〉 |
甲申〈十四〉 |
甲申〈十九〉 |
元嘉十六年己卯岁,十月二十九日己丑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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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三十三〉 |
己丑〈三十〉 |
己丑〈三十七〉 |
己丑〈四十八〉 |
己丑〈三十七〉 |
己丑〈四十四〉 |
元嘉十七年庚辰岁,十一月初十日甲午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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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五十七〉 |
甲午〈五十五〉 |
甲午〈六十一〉 |
甲午〈七十二〉 |
甲午〈六十三〉 |
甲午〈六十八〉 |
元嘉十八年辛巳岁,十一月二十一日己亥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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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八十二〉 |
己亥〈七十九〉 |
己亥〈八十五〉 |
己亥〈九十七〉 |
己亥〈八十七〉 |
己亥〈九十三〉 |
元嘉十九年壬午岁,十一月初三日乙巳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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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六〉 |
乙巳〈四〉 |
乙巳〈十〉 |
乙巳〈二十一〉 |
乙巳〈一十一〉 |
乙巳〈一十七〉 |
大明五年辛丑岁,十一月乙酉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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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七十〉 |
甲申〈六十八〉 |
甲申〈七十三〉 |
甲申〈八十九〉 |
甲申〈七十四〉 |
甲申〈七十九〉 |
陈天嘉六年乙酉岁,十一月庚寅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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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十二〉 |
庚寅〈十三〉 |
庚寅〈五〉 |
庚寅〈二十四〉 |
庚寅〈八〉 |
庚寅〈十七〉 |
光大二年戊子岁,十一月乙巳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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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八十〉 |
乙巳〈八十六〉 |
乙巳〈七十九〉 |
乙巳〈九十七〉 |
乙巳〈八十一〉 |
乙巳〈九十〉 |
太建四年壬辰岁,十一月二十九日丁卯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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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八十三〉 |
丙寅〈七十八〉 |
丙寅〈七十七〉 |
丙寅〈九十五〉 |
丙寅〈九十八〉 |
丙寅〈八十七〉 |
太建六年甲午岁,十一月二十日丁丑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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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丑〈三十二〉 |
丁丑〈三十三〉 |
丁丑〈二十五〉 |
丁丑〈四十三〉 |
丁丑〈二十七〉 |
丁丑〈三十六〉 |
太建九年丁酉岁,十一月二十三日壬辰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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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四〉 |
癸巳〈六〉 |
壬辰〈九十九〉 |
癸巳〈十六〉 |
癸巳〈空〉 |
癸巳〈八〉 |
太建十年戊戌岁,十一月五日戊戌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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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三十〉 |
戊戌〈三十〉 |
戊戌〈二十三〉 |
戊戌〈四十〉 |
戊戌〈二十四〉 |
戊戌〈三十三〉 |
〔隋〕开皇四年甲辰岁,[6]十一月十一日己巳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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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七十七〉 |
己巳〈七十八〉 |
己巳〈六十九〉 |
己巳〈八十六〉 |
己巳〈七十一〉 |
己巳〈八十六〉 |
开皇五年乙巳岁,十一月二十二日乙亥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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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一〉 |
乙亥〈二〉 |
甲戌〈九十二〉 |
乙亥〈十一〉 |
甲戌〈五十五〉 |
乙亥〈一十〉 |
开皇六年丙午岁,十一月三日庚辰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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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二十五〉 |
庚辰〈二十六〉 |
庚辰〈十八〉 |
庚辰〈三十四〉 |
庚辰〈十九〉 |
庚辰〈三十四〉 |
开皇七年丁未岁,十一月十四日乙酉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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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五十〉 |
乙酉〈五十一〉 |
乙酉〈四十二〉 |
乙酉〈五十九〉 |
乙酉〈四十四〉 |
乙酉〈五十九〉 |
开皇十一年辛亥岁,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午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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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四十八〉 |
丙午〈四十九〉 |
丙午〈四十三〉 |
丙午〈五十七〉 |
丙午〈四十一〉 |
丙午〈五十六〉 |
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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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二十一〉 |
壬戌〈二十二〉 |
壬戌〈十三〉 |
壬戌〈三十〉 |
壬戌〈十四〉 |
壬戌〈二十九〉 |
唐贞观十八年甲辰岁,十一月乙酉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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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四十三〉 |
甲申〈四十五〉 |
甲申〈三十一〉 |
甲申〈五十〉 |
甲申〈三十二〉 |
甲申〈四十四〉 |
贞观二十三年己酉岁,十一月辛亥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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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六十五〉 |
庚戌〈六十八〉 |
庚戌〈五十三〉 |
庚戌〈七十二〉 |
庚戌〈五十四〉 |
庚戌〈六十六〉 |
龙朔二年壬戌岁,十一月四日己未至戊午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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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八十三〉 |
戊午〈八十六〉 |
戊午〈六十九〉 |
戊午〈八十八〉 |
戊午〈七十一〉 |
戊午〈八十二〉 |
仪凤元年丙子岁,十一月壬申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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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二十五〉 |
壬申〈二十八〉 |
壬申〈十〉 |
壬申〈二十八〉 |
壬申〈十二〉 |
壬申〈二十二〉 |
永淳元年壬午岁,十一月癸卯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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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七十二〉 |
癸卯〈七十五〉 |
癸卯〈五十七〉 |
癸卯〈七十六〉 |
癸卯〈五十八〉 |
癸卯〈六十八〉 |
开元十年壬戌岁,十一月癸酉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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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四十九〉 |
癸酉〈五十四〉 |
癸酉〈三十一〉 |
癸酉〈五十〉 |
癸酉〈三十二〉 |
癸酉〈四十六〉 |
开元十一年癸亥岁,十一月戊寅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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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七十四〉 |
戊寅〈七十七〉 |
戊寅〈五十五〉 |
戊寅〈七十四〉 |
戊寅〈五十六〉 |
戊寅〈七十〉 |
开元十二年甲子岁,十一月癸未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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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九十八〉 |
甲申〈三〉 |
癸未〈八十〉 |
癸未〈九十九〉 |
癸未〈八十一〉 |
癸未〈九十五〉 |
宋景德四年丁未岁,十一月戊辰日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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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辰〈十五〉 |
戊辰〈二十六〉 |
丁卯〈七十四〉 |
丁卯〈八十二〉 |
丁卯〈七十四〉 |
丁卯〈八十〉 |
皇祐二年庚寅岁,十一月三十日癸丑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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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六十五〉 |
癸丑〈七十九〉 |
癸丑〈二十二〉 |
癸丑〈二十五〉 |
癸丑〈二十二〉 |
癸丑〈二十三〉 |
元丰六年癸亥岁,十一月丙午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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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七十三〉 |
丙午〈八十五〉 |
丙午〈二十六〉 |
丙午〈二十七〉 |
丙午〈二十六〉 |
丙午〈二十六〉 |
元丰七年甲子岁,十一月辛亥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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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九十七〉 |
壬子〈一十〉 |
辛亥〈五十〉 |
辛亥〈五十一〉 |
辛亥〈五十〉 |
辛亥〈五十一〉 |
元祐三年戊辰岁,十一月壬申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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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九十四〉 |
癸酉〈八〉 |
壬申〈四十八〉 |
壬申〈四十八〉 |
壬申〈四十八〉 |
壬申〈四十八〉 |
元祐四年己巳岁,十一月丁丑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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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十九〉 |
戊寅〈三十二〉 |
丁丑〈七十二〉 |
丁丑〈七十二〉 |
丁丑〈七十二〉 |
丁丑〈七十二〉 |
元祐五年庚午岁,十一月壬午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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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四十四〉 |
癸未〈五十六〉 |
壬午〈九十六〉 |
壬午〈九十七〉 |
壬午〈九十六〉 |
壬午〈九十六〉 |
元祐七年壬申岁,十一月癸巳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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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九十二〉 |
甲午〈五〉 |
癸巳〈四十五〉 |
癸巳〈四十五〉 |
癸巳〈四十五〉 |
癸巳〈四十五〉 |
元符元年戊寅岁,十一月甲子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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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三十九〉 |
乙丑〈五十二〉 |
甲子〈九十一〉 |
甲子〈九十一〉 |
甲子〈九十一〉 |
甲子〈九十一〉 |
崇宁三年甲申岁,十一月丙申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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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八十六〉 |
丙申〈九十九〉 |
丙申〈三十七〉 |
丙申〈三十六〉 |
丙申〈三十七〉 |
丙申〈三十七〉 |
绍熙二年辛亥岁,十一月壬申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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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十二〉 |
癸酉〈二十七〉 |
壬申〈五十七〉 |
壬申〈四十七〉 |
壬申〈五十七〉 |
壬申〈四十六〉 |
庆元三年丁巳岁,十一月癸卯日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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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五十九〉 |
甲辰〈七十四〉 |
甲辰〈三〉 |
癸卯〈九十二〉 |
甲辰〈三〉 |
癸卯〈九十二〉 |
嘉泰三年癸亥岁,十一月甲戌日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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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五〉 |
丙子〈二十一〉 |
乙亥〈四十九〉 |
乙亥〈三十七〉 |
乙亥〈四十九〉 |
乙亥〈三十七〉 |
嘉定五年壬申岁,十一月壬戌日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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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亥〈二十五〉 |
癸亥〈四十一〉 |
壬戌〈六十九〉 |
壬戌〈五十六〉 |
壬戌〈六十八〉 |
壬戌〈五十六〉 |
绍定三年庚寅岁,十一月丙申日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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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六十五〉 |
丁酉〈八十三〉 |
丁酉〈七〉 |
丙申〈六十三〉 |
丁酉〈七〉 |
丙申〈九十二〉 |
淳祐十年庚戌岁,十一月辛巳日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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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九十四〉 |
壬午〈七十一〉 |
辛巳〈九十六〉 |
辛巳〈七十七〉 |
辛巳〈九十四〉 |
辛巳〈七十八〉 |
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十一月己未夜半后六刻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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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未〈八十七〉 |
庚申〈五〉 |
己未〈二十五〉 |
己未〈四〉 |
己未〈二十四〉 |
己未〈六〉 |
右自春秋献公以来,凡二千一百六十馀年,用大衍、宣明、纪元、统天、大明、授时六历推算冬至,凡四十九事。[7]大衍历合者三十二,不合者十七;宣明历合者二十六,不合者二十三;纪元历合者三十五,不合者十四;统天历合者三十八,不合者十一;大明历合者三十四,不合者十五;授时历合者三十九,不合者十事。
今按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授时历得甲寅,统天历得乙卯,后天一日;至僖公五年〔丙寅岁〕正月辛亥朔旦冬至,[8]授时、统天皆得辛亥,与天合;下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岁正月己丑朔旦冬至,授时、统天皆得戊子,并先一日,若曲变其法以从之,则献公、僖公皆不合矣。以此知春秋所书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验。一也。大衍历考古冬至,谓刘宋元嘉十三年丙子岁十一月甲戌日南至,大衍与皇极、麟德三历皆得癸酉,各先一日,乃日度失行,非三历之差。今以授时历考之,亦得癸酉。二也。大明五年辛丑岁十一月乙酉冬至,诸历皆得甲申,殆亦日度之差。三也。陈太建四年壬辰岁十一月丁卯景长,大衍、授时皆得丙寅,是先一日;太建九年丁酉岁十一月壬辰景长,大衍、授时皆得癸巳,是后一日;一失之先,一失之后,若合于壬辰,则差于丁酉,合于丁酉,则差于壬辰,亦日度失行之验。五也。开皇十一年辛亥岁十一月丙午景长,大衍、统天、授时皆得丙午,与天合;至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十一月辛酉冬至,而大衍、统天、授时皆得壬戌,若合于辛亥,则失于甲寅,合于甲寅,则失于辛亥,其开皇十四年甲寅岁冬至,亦日度失行。六也。唐贞观十八年甲辰岁十一月乙酉景长,诸历得甲申,贞观二十三年己酉岁十一月辛亥景长,诸历皆得庚戌,大衍历议以永淳、开元冬至推之,知前二冬至乃史官依时历以书,必非候景所得,所以不合,今以授时历考之亦然。八也。自前宋以来,测景验气者凡十七事,其景德丁未岁戊辰日南至,统天、授时皆得丁卯,是先一日;嘉泰癸亥岁甲戌日南至,统天、授时皆得乙亥,是后一日;一失之先,一失之后,若曲变其数以从景德,则其馀十六事多后天,从嘉泰,则其馀十六事多先天,亦日度失行之验。十也。
前十事皆授时历所不合,以此理推之,非不合矣,盖类其同则知其中,辨其异则知其变。今于冬至略其日度失行及史官依时历书之者凡十事,则授时历三十九事皆中,统天历与今历不合者仅有献公一事,大衍历推献公冬至后天二日,大明后天三日,授时历与天合。下推至元庚辰冬至,大衍后天八十一刻,大明后天一十九刻,统天历先天一刻,授时历与天合。以前代诸历校之,授时为密,庶几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云。
古今历参校疏密
授时历与古历相校,疏密自见,盖上能合于数百载之前,则下可行之永久,此前人定说。古称善治历者,若宋何承天,隋刘焯,唐傅仁均、僧一行之流,最为杰出。今以其历与至元庚辰冬至气应相校,未有不舛戾者,而以新历上推往古,无不吻合,则其疏密从可知已。
宋文帝元嘉十九年壬午岁十一月乙巳日十一刻冬至,距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八百三十八年。其年十一月,气应己未六刻冬至,元嘉历推之,得辛酉,后授时二日;授时上考元嘉壬午岁冬至,得乙巳,与元嘉合。
隋大业三年丁卯岁十一月庚午日五十二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六百七十三年。皇极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日;授时上考大业丁卯岁冬至,得庚午,与皇极合。
唐武德元年戊寅岁十一月戊辰日六十四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六百六十二年。戊寅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日;授时历上考武德戊寅岁,得戊辰冬至,与戊寅历合。
开元十五年丁卯岁十一月己亥日七十二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五百五十三年。大衍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后授时八十一刻;授时历上考开元丁卯岁,得己亥冬至,与大衍历合,先四刻。
长庆元年辛丑岁十一月壬子日七十六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四百五十九年。宣明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日;授时历上考长庆辛丑岁,得壬子冬至,与宣明历合。
宋太平兴国五年庚辰岁十一月丙午日六十三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三百年。乾元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日;授时历上考太平兴国庚辰岁,得丙午冬至,与乾元合。
咸平三年庚子岁十一月辛卯日五十三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二百八十年。仪天历推之,得庚申冬至,后授时一日;授时上考咸平庚子岁,得辛卯冬至,与仪天合。
崇宁四年乙酉岁十一月辛丑日六十二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一百七十五年。纪元历推之,得己未日冬至,后授时十九刻;授时历上考崇宁乙酉岁,得辛丑日冬至,与纪元历合,先二刻。
金大定十九年己亥岁十一月己巳日六十四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一百一年。大明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后授时一十九刻;授时历上考大定己亥岁,己巳冬至,与大明历合,先九刻。〈大明冬至盖测验未密故也。〉
庆元四年戊午岁十一月己酉日一十七刻冬至,距至元十七年庚辰岁,计八十二年。统天历推之,得己未冬至,先授时一刻;授时历上考庆元戊午岁,得己酉日冬至,与统天历合。
周天列宿度
列宿著于天,为舍二十有八,为度三百六十五有奇。非日躔无以校其度,非列舍无以纪其度,周天之度,因二者以得之。天体浑圆,当二极南北之中,络以赤道,日月五星之行,常出入于此。天左旋,日月五星溯而右转,昔人历象日月星辰,谓此也。然列舍相距度数,历代所测不同,非微有动移,则前人所测或有未密。古用窥管,今新制浑仪,测用二线,所测度数分秒与前代不同者,今列于左。
汉洛下闳所测 |
唐一行所测 |
宋皇祐所测 |
元丰所测 |
崇宁所测 |
至元所测 |
角十二度 |
|
|
|
|
十二度一十分 |
亢九度 |
|
|
|
九度少 |
九度二十分 |
氐十五度 |
|
十六度 |
|
|
十六度三十分 |
房五度 |
|
|
六度 |
五度太 |
五度六十分 |
心五度 |
|
六度 |
|
六度少 |
六度五十分 |
尾十八度 |
|
十九度 |
|
十九度少 |
十九度一十分 |
箕十一度 |
|
十度 |
十一度 |
十度半 |
十度四十分 |
东方七十五度 |
|
七十七度 |
七十九度 |
(七十八度)[9] |
七十九度二十分 |
斗二十六度及分 |
二十六度 |
二十五度 |
|
|
二十五度二十分 |
牛八度 |
|
七度 |
|
七度少 |
七度二十分 |
女十二度 |
|
十一度 |
|
十一度少 |
十一度三十五分 |
虚十度 |
十度少强 |
|
九度少度 |
|
八度九十五分 |
危十七度 |
|
十六度 |
|
十五度半 |
十五度四十分 |
室十六度 |
十六度 |
十七度 |
|
|
十七度十一分 |
壁九度 |
|
|
|
八度太 |
八度六十分 |
北方九十八度及分 |
九十八度二十五分 |
九十五度二十五分 |
九十四度二十五分 |
九十四度七十五分[10] |
九十三度八十分太 |
奎十六度 |
|
|
|
十六度半 |
十六度六十分 |
娄十二度 |
|
|
|
|
十一度八十分 |
胃十四度 |
|
十五度 |
|
|
十五度六十分 |
昴十一度 |
|
|
|
十一度少 |
十一度三十分 |
毕十六度 |
十七度 |
十八度 |
十七度 |
十七度少 |
十七度四十分 |
觜二度 |
一度 |
|
|
半度 |
五分 |
参九度 |
十度 |
|
|
十度半 |
十一度一十分 |
西方八十度 |
八十一度 |
八十三度 |
八十二度 |
八十三度 |
八十三度八十五分 |
井三十三度 |
|
〔三十四度〕[11] |
|
三十三度少 |
三十三度三十分 |
鬼四度 |
三度 |
二度 |
|
二度半 |
二度二十分 |
柳十五度 |
|
十四度 |
|
十三度太 |
十三度三十分 |
星七度 |
|
|
|
六度太 |
六度三十分 |
张十八度 |
|
|
十七度 |
十七度少 |
十七度二十五分 |
翼十八度 |
|
|
十九度 |
十八度太 |
十八度七十五分 |
轸十七度 |
|
|
|
|
十七度三十分 |
南方一百一十二度 |
一百一十一度 |
一百一十度 |
一百一十度 |
一百九度二十五分 |
一百八度四十分 |
日躔
日之丽天,县象最著,大明一生,列宿俱熄。古人欲测躔度所在,必以昏旦夜半中星衡考其所距,从考其所当;然昏旦夜半时刻未易得真,时刻一差,则所距、所当,不容无舛。晋姜岌首以月食冲检,知日度所在;纪元历复以太白志其相距远近,于昏后明前验定星度,因得日躔。今用至元丁丑四月癸酉望月食既,推求得冬至日躔赤道箕宿十度,黄道九度有奇。仍自其年正月至己卯岁终,三年之间,日测太阴所离宿次及岁星、太白相距度,定验参考,共得一百三十四事,皆躔箕宿,适与月食所冲允合。以金赵知微所修大明历法推之,冬至犹躔斗初度三十六分六十四秒,比新测实差七十六分六十四秒。
日行盈缩
日月之行,有冬有夏,言日月行度,冬夏各不同也。人徒知日行一度,一岁一周天,曾不知盈缩损益,四序有不同者。北齐张子信积候合蚀加时,觉日行有入气差,然损益未得其正。赵道严复准晷景长短,定日行进退,更造盈缩以求亏食。至刘焯立躔度,与四序升降,虽损益不同,后代祖述用之。
夫阴阳往来,驯积而变,冬至日行一度强,出赤道二十四度弱,自此日轨渐北,积八十八日九十一分,当春分前三日,交在赤道,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而适平。自后其盈日损,复行九十三日七十一分,当夏至之日,入赤道内二十四度弱,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日行一度弱,向之盈分尽损而无馀。自此日轨渐南,积九十三日七十一分,当秋分后三日,交在赤道,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而复平。自后其缩日损,行八十八日九十一分,出赤道外二十四度弱,实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复当冬至,向之缩分尽损而无馀。盈缩均有损益,初为益,末为损。自冬至以及春分,春分以及夏至,日躔自北陆转而西,西而南,于盈为益,益极而损,损至于无馀而缩。自夏至以及秋分,秋分以及冬至,日躔自南陆转而东,东而北,于缩为益,益极而损,损至于无馀而复盈。盈初缩末,俱八十八日九十一分而行一象;缩初盈末,俱九十三日七十一分而行一象;盈缩极差,皆二度四十分。由实测晷景而得,仍以算术推考,与所测允合。
月行迟疾
古历谓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汉耿寿昌以为日月行至牵牛、东井,日过度,月行十五度,至娄、角,始平行,赤道使然。贾逵以为今合朔、弦、望、月食加时,所以不中者,盖不知月行迟疾意。李梵、苏统皆以月行当有迟疾,不必在牵牛、东井、娄、角之间,乃由行道有远近出入所生。刘洪作乾象历,精思二十馀年,始悟其理,列为差率,以囿进退损益之数。后之作历者,咸因之。至唐一行,考九道委蛇曲折之数,得月行疾徐之理。
先儒谓月与五星,皆近日而疾,远日而迟。历家立法,以入转一周之日,为迟疾二历,各立初末二限,初为益,末为损。在疾初迟末,其行度率过于平行;迟初疾末,率不及于平行。自入转初日行十四度半强,从是渐杀,历七日,适及平行度,谓之疾初限,其积度比平行馀五度四十二分。自是其疾日损,又历七日,行十二度微强,向之益者尽损而无馀,谓之疾末限。自是复行迟度,又历七日,适及平行度,谓之迟初限,其积度比平行不及五度四十二分。自此其迟日损,行度渐增,又历七日,复行十四度半强,向之益者亦损而无馀,谓之迟末限。入转一周,实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十六分,迟疾极差皆五度四十二分。旧历日为一限,皆用二十八限。今定验得转分进退时各不同,今分日为十二,共三百三十六限,半之为半周限,析而四之为象限。
白道交周
当二极南北之中,横络天体以纪宿度者,赤道也。出入赤道,为日行之轨者,黄道也。所谓白道,与黄道交贯,月行之所由也。古人随方立名,分为八行,与黄道而九,究而言之,其实一也。惟其随交迁徙,变动不居,故强以方色名之。
月道出入日道,两相交值,当朔则日为月所掩,当望则月为日所冲,故皆有食。然涉交有远近,食分有深浅,皆可以数推之。所谓交周者,月道出入日道一周之日也。日道距赤道之远,为度二十有四。月道出入日道,不逾六度;其距赤道也,远不过三十度,近不下十八度。出黄道外为阳,入黄道内为阴,阴阳一周,分为四象;月当黄道为正交,出黄道外六度为半交,复当黄道为中交,入黄道内六度为半交,是为四象。象别七日,各行九十一度,四象周历,是谓一交之终,以日计之,得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十二分二十四秒。每一交,退天一度二百分度之九十三,凡二百四十九交,退天一周有奇,终而复始。正交在春正,半交出黄道外六度,在赤道内十八度。正交在秋正,半交出黄道外六度,在赤道外三十度。中交在春正,半交入黄道内六度,在赤道内三十度。中交在秋正,半交入黄道内六度,在赤道外十八度。月道与赤道正交,距春秋二正黄赤道正交宿度,东西不及十四度三分度之二。夏至在阴历内,冬至在阳历外,月道与赤道所差者多;夏至在阳历外,冬至在阴历内,月道与赤道所差者少。盖白道二交,有斜有直,阴阳二历,有内有外,直者密而狭,斜者疏而阔,其差亦从而异。今立象置法求之,差数多者不过三度五十分,少者不下一度三十分,是为月道与赤道多少之差。
昼夜刻
日出为昼,日入为夜,昼夜一周,共为百刻。以十二辰分之,每辰得八刻三分刻之一。无间南北,所在皆同。昼短则夜长,夜短则昼长,此自然之理也。春秋二分,日当赤道出入,昼夜正等,各五十刻。自春分以及夏至,日入赤道内,去极浸近,夜短而昼长。自秋分以及冬至,日出赤道外,去极浸远,昼短而夜长。以地中揆之,长不过六十刻,短不过四十刻。地中以南,夏至去日出入之所为远,其长有不及六十刻者;冬至去日出入之所为近,其短有不止四十刻者。地中以北,夏至去日出入之所为近,其长有不止六十刻者;冬至去日出入之所为远,其短有不及四十刻者。今京师冬至日出辰初二刻,日入申正二刻,故昼刻三十八,夜刻六十二;夏至日出寅正二刻,日入戌初二刻,故昼刻六十二,夜刻三十八。盖地有南北,极有高下,日出入有早晏,所以不同耳。今授时历昼夜刻,一以京师为正,其各所实测北极高下,具见天文志。
校勘记
- ↑ 庚辰岁太(宗)〔祖〕西征 梅文鼎勿庵历算书目云:“元太祖以己卯亲征西域诸国,次年庚辰夏五月驻跸也(石)〔儿〕的石河,有西域人与耶律文正王楚材争月蚀,而西说并诎,故耶律作历,托始是年也。”“今历志讹太祖庚辰为太宗,则太宗无庚辰也。”按梅说是,从改。
- ↑ 推上元庚(子)〔午〕岁天正十一月壬戌朔 梅文鼎谓耶律作历“又以太祖庚午始绝金,次年伐之,不五年,天下略定,故推演上元庚午冬至朔旦七曜齐元为受命之符,谓之西征庚午元历。西征者,谓太祖庚辰也。庚午元者,上元起算之端也”。又谓今历志“又讹上元为庚子,则于积年不合也”。按本书卷五六庚午元历本文亦作“演纪上元庚午”。今从道光本改。
- ↑ 以己亥丁未二日之景相校馀三分五(釐)〔毫〕为晷差 己亥影长七丈九尺四寸八分五釐五毫,减丁未影长七丈九尺四寸五分五釐,馀三分五毫。据改。黄宗羲授时历故已校。
- ↑ 十(一)月二十一日丙子 十一月丙戌朔,无丙子日,二十一日为丙午。上文“其年十一月”段,已有二十一日丙午影长数据,此处不应重出。按下文有“此取至前后二十七日景”,而前文巳推定冬至在十一月癸卯,即十八日,由此前推二十七日,即为十月二十一日,恰为丙子,此“十一月”乃“十月”之误,“一”字衍,今删。
- ↑ 十二月十二日乙(丑)〔酉〕 十二月甲戌朔,无乙丑日,十二日为乙酉。按下文有“此取至前后三十一二日景”,而上文已推定冬至在十一月初九癸丑,由此下推三十二日,恰为十二月十二日乙酉。今从道光本改。下同。
- ↑ 〔隋〕开皇四年甲辰岁 原空阙,从道光本补。
- ↑ 凡四十九事 按上文所列春秋献公十五年至元至元十七年冬至,共四十八事。当脱夺一事。
- ↑ 至僖公五年〔丙寅岁〕正月辛亥朔旦冬至 从道光本补。
- ↑ (七十八度) 此系宋崇宁所测东方宿度数,按上列东方七宿赤道宿度之积为七十九度。而此数与南西北三方宿度之积,正为一周天三六五度二十五分。宋史卷七九律历志崇宁纪元历亦作“七十九度”,与验算合,此误。按本表例,凡空栏即表示与上栏数同,而此处上栏“元丰所测”为七十九度,此“七十八度”系衍误之文,今删。朱载堉律历融通已校。
- ↑ 九十四度七十五分 按宋史卷七九崇宁纪元历作“九十四度秒七十二”,此处“七十五分”误。律历融通已校。
- ↑ 〔三十四度〕 按宋史卷七六律历志皇祐浑仪、苏颂新仪象法要浑象中外官星图与验算合,据补。律历融通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