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五 元史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卷九十七 
    食货四

    俸秩

    官必有禄,所以养廉也。元初未置禄秩,世祖即位之初,首命给之。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职田,于是无职田者,复益之以俸米。其所以养官吏者,不亦厚乎。

    禄秩之制,凡朝廷职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县,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经历以下,七年复增之。转运司官及诸匠官,七年定之。其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至十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与蒙古、医学同。

    成宗大德三年,诏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处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给内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十)〔一〕两给米一斗。[1]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馀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锭以上者不给。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

    凡诸官员上任者不过初二日,罢任者已过初五日,给当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医、亲老告侍者,不给禄。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两给之。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殁于王事者借俸免征。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其俸与王官等。

    职田之制,路府州县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数减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争竞者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于后。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从一品:

    六锭,

    五锭。

    正二品:

    四锭二十五两,

    四锭一十五两。

    从二品:

    四锭,

    三锭三十五两,

     

    三锭二十五两。

     

    正三品:

    三锭二十五两,

    三锭一十五两,

     

    三锭。

     

    从三品:

    三锭,

    二锭三十五两,

     

    二锭二十五两。

     

    正四品:

    二锭二十五两,

    二锭一十五两,

     

    二锭。

     

    从四品:

    二锭,

    一锭四十五两,

     

    一锭四十两。

     

    正五品:

    一锭四十两,

    一锭三十两。

    从五品:

    一锭三十两,

    一锭二十两。

    正六品:

    一锭二十两,

    一锭一十五两。

    从六品:

    一锭一十五两,

    一锭一十两。

    正七品:

    一锭一十两,

    一锭五两。

    从七品:

    一锭五两,

    一锭。

    正八品:

    一锭,

    四十五两。

    从八品:

    四十五两,

    四十两。

    正九品:

    四十两,

    三十五两。

    从九品:

    三十五两。

     

    内外官俸数:

    太师府:太师,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咨议、参军,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长史,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 监修国史、参军、长史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参知政事,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参议,俸五十九贯,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承发管勾,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勾、回回架阁库管勾并同。 检校官,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五斗。 断事官,内一十八员俸各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员俸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员俸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五石五斗;一员俸四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经历,俸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客省使,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 六部尚书,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员外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户部司计,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贯,米二石五斗。刑部狱丞,俸一十一贯,米一石。司籍提领,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2]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枢,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管勾同。 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右卫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镇抚,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行军官:千户,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弹压,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石。 弩军官: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弹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贯,米五斗。屯田千户所同弩军官例。 左卫、前卫、后卫、中卫、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并同右卫例。 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一百贯。副使,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佥事,俸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经历,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知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行军官:千户,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副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弹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知事,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 弩军官: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弹压,俸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户所: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户所同。 隆镇卫、右翊蒙古侍卫并同忠翊侍卫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治书侍御史,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殿中,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监察御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侍书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学士,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供奉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参书,俸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签,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鉴书博士,俸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 授经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贯,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客省使并同太禧宗禋院例。 宣徽院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学士,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读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同。直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待制,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应奉,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编修,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检阅同。典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同承旨,馀并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佥院,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贯,米四石五斗。司议,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长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太医院、典瑞院、将作院、太史院、储政院并同。

    太常礼仪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四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祝,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礼、协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四贯,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鲁忽赤,内一员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员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员俸六十七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贯;米三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农司:大司农,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农卿,俸一百三贯,米一十一石。大司农少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农丞,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内史府:内史,俸一百四十三贯三钱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司马,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咨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记室,俸四十贯。照磨,俸三十贯。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都护府:大都护,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给事中,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仪奉御,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武备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仆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光禄、长庆、长新、长秋、承徽、长宁、尚乘、长信等寺并同。

    尚舍寺: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侍仪司:侍仪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引进使,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侍仪舍人,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卫司: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内宰司:内宰,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庆司:延庆使,俸一百贯。同知,俸六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司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内正司:司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贯,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运司:运使,俸五十六贯,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运副,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运判,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经历,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牍,俸一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并同。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国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同。学录,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蒙古国子监同。

    经正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贯,米五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釐,米三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提控案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天监,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并同。 回回司天监: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馀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3]俸五十三贯,米六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一百三十贯;总管同。副达鲁花赤,一百二十贯。同知八十贯;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贯。推官,五十贯。经历,四十贯。知事,三十贯。提控案牍,二十五贯;照磨同。并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参知政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参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员外郎,三十贯。都事,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检校同。管勾,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釐。 理问所:理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副理问,俸三十贯。知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釐;提控案牍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分。同知,五百贯。副使,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经历,四百贯。都事,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贯。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同知,四十九贯。副使,四十二贯。经历,二十八贯。都事,二十四贯。照磨,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副使,四十五贯。佥事,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二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一百二十贯。同知,五十贯。副使,三十五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三贯。 行省运使,八十贯。同知,五十贯。运副,四十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五贯。知事,一十七贯。提控案牍,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总管同。同知,四十贯。治中,三十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下路达鲁花赤,俸七十贯;总管同。同知,三十五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知府同。同知,三十贯。判官,一十八贯;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贯。判官,一十八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中州达鲁花赤,俸四十贯;知州同。同知,二十贯。判官,一十五贯。提控案牍,一十贯。都目,八贯。 下州达鲁花赤,俸三十贯;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贯。判官,一十三贯。吏目,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县尹同。县丞,一十五贯。主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巡检,一十贯。 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 下县达鲁花赤,俸一十七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二贯;县尉同。典史,三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之属,其目甚多,不可胜书。然其俸数之多寡,亦皆以品级之高下为则。观者可以类推,故略而不录。

    职田数:

    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同。同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 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总管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 散府达鲁花赤一十〔二〕顷,[4]知府同。同知六顷。 府判四顷。 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州尹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 中州达鲁花赤八顷,知州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 下州达鲁花赤六顷,知州同。州判三顷。 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二顷。 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县尉、主簿兼尉并同。 经历四顷。[5]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上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二顷五十亩。 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同。 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二顷。提控案牍一顷。 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同。[6]提控案牍一顷。 中州达鲁花赤四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 下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 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簿一顷,县尉同。 中县同上。无县丞。 下县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 录事司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 司狱一顷,巡检同。

    按察司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 运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7] 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顷。盐判一顷。 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

    常平义仓

    常平起于汉之耿寿昌,义仓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于是八年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 二十三年定铁法,又以铁课籴粮充焉。义仓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处饥,皆发义仓赈之。皇庆二年,复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实废,岂非有司之过与。

    惠民药局

    周官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初,太宗九年,始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祐开局。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锭。
    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
    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
    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
    江西行省,三百锭。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
    云南行省,真𧴩一万千一五百索。
    甘肃行省,一百锭。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

    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锭,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是年三月,又命扎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锭,市籴于隆兴等处。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锭,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籴)〔粜〕。[8]二十三年,发钞五千锭,市籴沙、(静)〔净〕、隆兴军粮。[9]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赈恤

    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其为制各不同,今并著于后,以见其仁厚爱民之意云。

    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发。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兵兴之际,劳于转输,其差发减轻科取。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璮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䚟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三年,减中都包银四分之一。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线、俸钞。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银三分之二,其馀路府亦免十之五。十九年,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线、俸钞。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包银、俸钞。是年九月,除北京马五百匹。二十五年,免辽阳、武平等处差发。二十七年,减河间、保定、平滦三路丝线之半,大都全免。二十八年,诏免腹里诸路包银、俸钞;其大都、上都、隆兴、平滦、大同、太原、河间、保定、武平、辽阳十路丝线并除之。二十九年,免上都、隆兴、平滦、保定、河间五路包银、俸钞。三十年,免大都差税。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免天下差税有差。是年六月,免腹里军、站、匠、船、盐、铁等户税粮,及江南夏税之半。元贞元年,除大都民户丝线、包银、税粮。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兴民户差税三年。三年,诏免腹里包银、俸钞,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四年,诏免上都、大都、隆兴明年丝银税粮,其数亦如之,江南租税减十分之一。九年,又下宽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兴、腹里、江淮之民。十年,逃移民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免内外郡县差税有差。至大二年,上尊号,诏免腹里、江淮差税。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税,及民间差税之负欠者。四年,免腹里包银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税三年。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馀被灾经赈者免一年,流民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税、丝料。七年,免腹里丝绵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民间逋欠差税并除之。是年,免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三年,免临(青)〔清〕万户府军民船户差税三年,[10]福建蜑户差税一年。泰定三年,罢江淮以南包银。天历元年,免诸路差税、丝料有差,及海北盐课三年,二年,免达达军站之贫乏者及各路差税有差。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钱,及奉元商税,各处灶户杂役。至顺元年,以改元免诸路差税有差,减方物之贡,免河南府、怀庆路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

    灾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以各处被灾,验实减免科差。三年,以蛮寇攻掠,免三叉沽灶户一百六十五户其年丝料、包银。四年,以秋旱霜灾,减大名等路税粮。至元三年,以东平等处蚕灾,减其丝料。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损,蠲其差税。六年,以济南、益都、怀孟、德州、淄莱、博州、曹州、真定、顺德、河间、济州、东平、恩州、南京等处桑蚕灾伤,量免丝料。七年,南京、河南蝗旱,减差徭十分之六。十九年,减京师民户科差之半。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税粮十分之二。二十四年,免北京饥民差税。是年,扬州及浙西水,其地税在扬州者全免,浙西减二分。二十五年,南安等处被寇兵者,税粮免征。二十六年,绍兴路水,免地税十之三。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辽阳差税。二十七年,大都、辽阳被灾,免其包银、俸钞。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间等路丝料之半。十月,以兴、松二州霜,免其地税。二十八年,辽阳被灾者,税粮皆免征,其馀量征其半。是年五月,以太原去岁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税粮、杭州地税并除之。九月,又免州路所负岁粮。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减岁课。是年,以大都去岁不登,流移者众,免其税粮及包银、俸钞。元贞元年,以供给繁重及水伤禾稼,免咸平府边民差税。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扬州、淮安两路税粮。五年,各路被灾重者,其差税并除之。六年,免大都、平滦差税。七年,以内郡饥,荆湖、川蜀供给军饷,其差税减免各有差。八年,以平阳、太原地震,免差税三年,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并免之。二年,以腹里、江淮被灾,其科差、夏税亦并免之。皇庆二年,免益都饥民贷粮。延祐二年,河南、归德、南阳、徐、邳、陈、蔡、许州、荆门、襄阳等处水,三年,肃州等处连岁被灾,皆免其民户税粮。天历元年,陕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盐官州海潮,免其秋粮夏税。是年十二月,诏经寇盗剽掠州县,免差税一年。二年,以关陕旱,免差税三年。至顺元年,以河南、怀庆旱,其门摊课程及逋欠差税皆免征。

    鳏寡孤独赈贷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给药,贫者给粮。 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处之,于粮之外,复给以薪。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粮薪并敕于公厅给散。十九年,各路立养济院一所,仍委宪司点治。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二十九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三十一年,特赐米绢。元贞二年,诏各处孤老,凡遇宽恩,人给布帛各一。大德三年,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六年,给死者棺木钱。

    水旱疫疠赈贷之制:中统元年,平阳旱,遣使赈之。二年,迁曳捏即地贫民就食河南、平阳、太原。三年,济南饥,以粮三万石赈之。是年七月,以课银一百五十锭济甘州贫民。四年,以钱粮币帛赈东平济河贫民,[11]钞四千锭赈诸王只必帖木儿部贫民。至元二年,以钞百锭赈阔阔出所部军。五年,益都民饥,验口赈之。六年,东平、河间一十五处饥,亦验口赈之。八年,以粮赈西京路急递铺兵卒。十二年,濮州等处饥,贷粮五千石。十六年,以江南所运糯米不堪用者赈贫民。十九年,真定饥,赈粮两月。二十年,以帛千匹、钞三百锭,赈水达达地贫民。二十三年,大都属郡六处饥,赈粮三月。二十四年,斡端民饥,赈钞万锭。是年四月,以陈米给贫民。七月,以粮给诸王阿只吉部贫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粮三万石赈之。是年,又赈左右翼屯田蛮军及月儿鲁部贫民粮,各三月。二十七年,大都民饥,减直粜粮五万石。二十八年,以去岁陨霜害稼,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二月,以饥赈徽州、溧阳等路民粮三月。三十一年,复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三月。元贞元年,诸王阿难答部民饥,赈粮二万石。是年六月,以粮一千三百石赈隆兴府饥民,二千石赈千户灭秃等军。七月,以辽阳民饥,赈粮二月。大德元年,以饥赈辽阳、水达达等户粮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粮二千石。是年,临江、扬州等路亦饥,赈粮有差;腹里并江南灾伤之地赈粮三月。二年,赈龙兴、临江两路饥民,又赈金复州屯田军粮二月。四年,鄂州等处民饥,发湖广省粮十万石赈之。七年,以钞万锭赈归德饥民。九年,澧阳县火,赈粮二月。十一年,以饥赈安州高阳等县粮五千石,漷州谷一万石,奉符等处钞二千锭,两浙、江东等处钞三万馀锭、粮二十万馀石。又劝率富户赈粜粮一百四十馀万石,凡施米者,验其数之多寡,而授以院务等官。是年,又以钞一十四万七千馀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皇庆元年,宁国饥,赈粮两月。自延祐之后,腹里、江南饥民岁加赈恤,其所赈或以粮,或以盐引,或以钞。

    京师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其法于京城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发海运之粮,减其市直以赈粜焉。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岁以为常。成宗元贞元年,以京师米贵,益广世祖之制,设肆三十所,发粮七万馀石粜之,白粳米每石中统钞一十五两,白米每石一十二两,糙米每石六两五钱。二年,减米肆为一十所,其每年所粜,多至四十馀万石,少亦不下二十馀万石。至大元年,增两城米肆为一十五所,每肆日粜米一百石。四年,增所粜米价为中统钞二十五贯。自是每年所粜,率五十馀万石。泰定二年,减米价为二十贯。致和元年,又减为一十五贯云。赈粜粮之外,复有红贴粮。红贴粮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初,赈粜粮多为豪强嗜利之徒,用计巧取,弗能周及贫民。于是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簿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对贴以给。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每年拨米总二十万四千九百馀石,闰月不与焉。其爱民之仁,于此亦可见矣。

    入粟补官之制:元初未尝举行。天历三年,内外郡县亢旱为灾,于是用太师答剌罕等言,举而行之。凡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定为三等,令其富实民户依例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陕西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实授茶盐流官,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钱谷官考满,依例陞转。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先已入粟,遥授虚名,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照依资品,实授茶盐流官。陕西: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12]先已入粟,实授茶盐流官,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加等升除。陕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13]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赐六字师号,都省给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礼部给之。四川省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补官例行之。夫入粟补官,虽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馀,民赖其助者多矣,故特识于篇末而不敢略云。

    校勘记

    1. 每(十)〔一〕两给米一斗 据元典章卷一五官吏添支俸给改。
    2. 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釐 按本卷所载诸官俸钱尾数或作“三钱三分三釐”,或作“六钱六分六釐”,此脱“三分”,今补。
    3. 都水监都水卿 按本书卷九0百官志都水监不设卿,其主官称“都水监”。此作“都水卿”,疑误。
    4. 散府达鲁花赤一十〔二〕顷 按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腹里官职田“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其职田当为十二顷。元典章卷一五禄廪作“十二顷”。此脱“二”字,今从道光本补。
    5. 经历四顷 按元制县无经历,按察司属官有经历一员,从七品,位正五品佥事下。“经历四顷”四字疑为错简,当在下文按察司“佥事六顷”四字之下。
    6. 同知二顷州判同 按上文言腹里上州“同知五顷,州判四顷”,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则行省上州同知职田应如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作“同知二顷半,州判二顷”。
    7. 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 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作“运判二顷半”、“知事一顷”。按本书卷八五百官志,运副正五品,运判正六品,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品秩不同,职田亦有等差,当以通制条格为是。此处史文疑有误。
    8. 次年减价出(籴)〔粜〕 从北监本改。
    9. 沙(静)〔净〕隆兴 见卷一校勘记[一四]。
    10. 免临(青)〔清〕万户府军民船户差税三年 从北监本改。
    11. 四年以钱粮币帛赈东平济河贫民 按本书述赈恤事例书路府州县,或某地某部,而不以水,此“济河”疑为“齐河”之误。元初,齐河县属东平路。
    12.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据本书卷八二选举志补。
    13. 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据本书卷八二选举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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