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60871266号令
作者:中华民国内政部
2017年4月28日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106.04.28 修正)》

    实际道路考照为许多国家采行之考验方式,国内现行驾驶执照考验采场考方式,确实有部分驾驶人于通过考验取得驾驶执照后,仍欠缺驾车上路的信心。为利驾驶执照考验能更符合实际道路状况,爰在既有小型车驾驶执照考验制度基础上增加道路驾驶考验,除以静态场地模拟道路环境状况外,佐以实际道路驾驶考验呈现道路动态环境状况,促使初学者加强学习相关驾驶知能,以提升驾驶人驾驶技术、培养正确驾驶习惯、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及提升交通安全。本次修正重点如次:

    一、明定道路驾驶考验之路线及路段另经公路主管或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定后,得同为学习驾驶路线。(修正条文第五十八条)

    二、明定路考包含场考及道路驾驶考验,并应先场考再道路驾驶考验;申请驾驶执照考验之应考人所需遵从考验员之重新、接续、终止考验指示及考验规定如附件二十。(增订条文第六十五条之一)

    三、为警示一般用路人,执行道路驾驶考验之考验用车应加挂标识牌。(修正条文第六十六条)

    四、为保障考生权益,场考及格而道路驾驶考验不及格时,场考成绩得保留一年。(修正条文第六十七条)

    五、配合路考新制包括场考与道路驾驶考验,修正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在原训练机构使用其车辆办理考验之用语。(修正条文第六十九条)

    六、明定汽车驾驶人遇执行小型车道路驾驶考验中之考验用车时,应予以礼让,避免交通危害。(修正条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