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条例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799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机关)

      内政部为办理全国建筑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建筑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建筑政策发展及建筑法规之研究、建议。
      二、建筑规划设计、使用管理及居住环境品质之研究发展。
      三、建筑公共安全及防灾之研究发展。
      四、建筑构造及结构工程之研究发展。
      五、建筑生产、营造技术及工程品质之研究发展。
      六、建筑智慧化、环境控制及节约能源之研究发展。
      七、建筑设备、材料与工法之试验研究、检测验证、推广应用及测试。
      八、各国建筑管理制度及建筑技术之引进、研究发展。
      九、民间成立办理本条具自偿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等业务专责机构之推动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建筑研究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资格聘任;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