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组织条例 中华文库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31日 200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21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80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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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有铁路事业设施之防护事项。
- 二、铁路沿线、站、车秩序、犯罪侦防及旅客货运安全维护事项。
- 三、铁路法令之其他协助执行事项。
- 四、其他依有关法令应执行事项。
- 本局依铁路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之设置)
- 本局设四科、二室、一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职掌)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
- 本局置局长一人,警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警正或警监,襄助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正或警监;督察长一人,科长四人,主任三人,秘书一人,均警正;督察员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员十七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职务得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士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警务佐二人,警佐或警正;办事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警务段之设置)
-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分设警务段,段得分二组办事,并得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分驻所、派出所;中心置主任,警备队置队长,分驻所、派出所均置所长、副所长;所长由警正组员、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长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员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警务段置段长四人,警正;副段长四人,警正;警备队置队长四人,警正;组长八人,其中四人兼主任,警佐或警正;组员十三人,巡官三十四人,警务佐四人,巡佐八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技佐四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警员五百二十二人,警佐。
第十条 (刑事警察队之设置)
-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副队长一人,警正;组长三人,警佐或警正;组员二人,巡官四人,警务佐一人,小队长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侦查员五十二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佐或警正;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一条 (护车队之设置)
- 本局设护车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副队长一人,警正;分队长二人,警务佐一人,小队长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员六十八人,警佐;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职务职系)
-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 本条例所列侦查员、警员,其列警正四阶人数,依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之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铁路警察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本条例所列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