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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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2017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8年4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
(2017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8年4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增强“四个自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拟对2018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2件)
1.监察法(已通过)
2.人民陪审员法(4月)
3.英雄烈士保护法(4月)
4.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6月)
5.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6月)
6.电子商务法(6月)
7.土壤污染防治法(8月)
8.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8月)
9.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10月)
10.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10月)
11.法官法(修改)(12月)
12.检察官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宪法修正案(已通过)
2.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已通过)
3.刑事诉讼法(修改)(4月)
4.专利法(修改)(6月)
5.民法典各分编(8月)
6.土地管理法(修改)(8月)
7.耕地占用税法(8月)
8.车辆购置税法(8月)
9.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10月)
10.社区矫正法(10月)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10月)
12.资源税法(12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修改)(12月)
14.外国投资法(12月)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需要制定或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审议项目
证券法(修改),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务员法、著作权法、职业教育法、森林法、个人所得税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制定原子能法、出口管制法、密码法、期货法、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陆地国界法以及乡村振兴、农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需在2018年考虑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有10件:
1.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实施期届满(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
2.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2018年4月实施期届满,与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一并考虑;
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8年11月实施期届满;
4.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11月实施期届满;
5.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6.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7.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12月实施期届满;
8.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实施期届满;
9.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法已通过并施行);
10.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法已通过并施行)。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
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立法实践,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更加善于通过立法实践贯彻和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做好十三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实际,统筹兼顾、把握重点、科学谋划,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按程序报请党中央批准,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部署要求,统筹安排未来五年立法工作,提出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立法规划,加强实施指导,认真抓好督促工作。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深入开展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加强宪法实施工作,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促进各类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做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
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牢牢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实施好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等重要改革举措。对重要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与起草单位和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健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做好法律配套规定督促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座谈、审议、通过前评估等工作。通过中国人大网代表服务专区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立法参阅资料,听取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做好法律案通过前的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科学立项、精准立法。做好国家机构改革等涉及的相关法律修改工作。对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要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抓紧论证起草,为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对实践证明不适应改革需要的法律,及时修改和废止;对涉及同类或者类似事项、需要一并采取打包方式进行修改的法律,应当积极稳妥、科学论证、切实可行,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抓住立法重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增强调研实效。细化立法流程,扎实做好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基层意见、解决立法问题、培养锻炼干部等方面的作用。
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促进提高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和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工作。进一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巩固信息平台的工作功能,推动地方人大将信息平台延伸到所有立法主体。积极推进常委会按年度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制度,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
切实做好立法宣传工作。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积极宣传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全面反映立法工作新进展新成效。采取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微信公众号信息推送等多种形式,讲好立法故事。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法律草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与地方人大开展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常态化机制。继续举办覆盖立项、起草、审议、备案审查等立法全过程的专题培训班。办好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推动地方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不断提高立法专业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