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年4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