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一号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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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7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的17件,修改法律的8件,开展执法检查的2件,共涉及14个立法项目和2个监督项目。

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要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加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就代表议案办理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大代表的意见,结合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2022年10月30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4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4件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由我委负责牵头起草,我委抓紧工作,及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已在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已多次征求代表意见,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基本吸收和采纳。

二、4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继续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关于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1件

3.关于修改渔业法的议案2件

4.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1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改完善后将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渔业法修订草案处于司法部立法审查阶段,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工作;耕地保护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委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推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有关内容。

三、4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5.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2件

6.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2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问题,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符合我国植物防疫和治水实际,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确具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将制定植物保护法和修改水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四、4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适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7.关于修改农业法的议案2件

8.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

9.关于制定供销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问题,经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农业法修改的立法调研论证后,适时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内的项目,已进入司法部立法审查阶段,待供销合作社条例通过实施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法。综合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立法基础和条件,建议先行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积累立法实践经验,适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五、9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有的在相关立法中统筹考虑,有的通过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10.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件

11.关于制定种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12.关于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法的议案1件

13.关于制定人参产业发展法的议案1件

14.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4件

以上议案涉及的立法问题,经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认为,有的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支持,有的可以通过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有的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立法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关注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不断积累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质量。我委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继续予以重点关注。

六、2件议案提出的2个监督项目,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已于2022年组织实施,建议适时将森林法执法检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15.关于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16.关于开展森林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已提请2022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新修改的森林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森林法,建议适时将森林法执法检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7件,其中提出制定法律的17件,修改法律的8件,开展执法检查的2件,共涉及14个立法项目和2个监督项目。2022年10月30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4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陈保善、孙宪忠、陈静、方兰等127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议案4件(第181、271、304、368号)。议案提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规定分散、立法层级低、相关制度不够系统,不利于推动乡村振兴。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其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机构设置、成员资格、财产制度、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由我委负责牵头起草,我委抓紧工作,及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宗旨、法律定位、职能职责、成员确认以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以及登记、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已多次征求代表意见,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基本吸收和采纳。已在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4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继续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陈静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313号)。议案提出,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建议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风险防控、粮食救济制度,完善粮食市场机制、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监管,健全划定和保护基本良田、粮食增产工程等相关制度。

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2021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有关部门正在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将在修改完善中认真研究和吸收。我委将继续积极发挥作用,参与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工作,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建议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继续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于普松、莫华福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渔业法的议案2件(第183、185号)。议案提出,现行渔业法在发展理念、治理模式和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无法满足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建议修改渔业法,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明确投入产出双向控制压减捕捞强度,规范发展远洋渔业,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和增加渔业涉刑案件的追诉标准。

修改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司法部正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渔业法修订立法审查工作,审查修改过程中将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内容。建议修改渔业法继续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秦光蔚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2号)。议案提出,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建议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明确耕地保护和监督责任,建立耕地资源高质量发展保障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制定耕地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自然资源部已形成了耕地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原则、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强化耕地总量平衡、加强质量与生态保护、完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健全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农业农村部表示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具有现实迫切性,提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司法部建议起草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提前介入耕地保护立法,推动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吸收。建议制定耕地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4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5.党永富、陈静等6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117、312号)。议案提出,植物防疫是全球公认的三大防疫体系之一,事关国家生物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建议制定植物保护法,明确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健全防疫体系队伍,建立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外来植物疫情防控与检疫制度,明确生产经营者防控主体责任等。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制定综合性的植物保护法,整合现有植物检疫、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内容,有利于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司法部表示,有关部门在论证立法必要性并提出具体建议后,将积极配合支持相关工作。我委认为,重大植物病虫害严重威胁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我国植物保护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相关条例对植物保护在不同环节作出规定,缺乏系统协调,保障措施乏力。近年来,农业法、森林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基础。建议将制定植物保护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6.陈杰、陈瑞爱等8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2件(第43、251号)。议案提出,现行水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制度约束和机制等方面已无法适应需要。建议修改水法,厘清涉水部门相关职责,明确河湖长制法律地位,完善水权交易制度,加强河湖治理与水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开创治水兴水新局面。

水利部认为,水法实施20年来,对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修订完善水法,推动解决我国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司法部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我委认为,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约束趋紧,河湖生态环境问题仍然突出,有效防御水旱灾害面临严峻挑产品批发市场法,明确批发市场公益性,加强规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划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审批制度,加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加大对基础设施改造和转型思路,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多项治水节水用升级支持力度,明确用地和税费支持,支持行业水的决策部署,亟需通过修订水法予以贯彻落实。建议将修改水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四、4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适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7.陈春芳、王萌萌等6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业法的议案2件(第176、434号)。议案提出,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农业法,增加乡村振兴战略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相关内容,增加承包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电子商务、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认为,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一系列政策和实践成果确有必要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范。司法部建议可就代表议案所提的各事项是否有必要在农业法中作具体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我委认为,近年来,树立大食物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实践成果深刻影响和促进农业发展,应当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定化,保障政策实施效果。鉴于农业法在农业领域的基础地位,涉及面广,建议先行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论证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启动农业法修法工作。代表议案中有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

8.乔彬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第231号)。议案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法律规定,制约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科学健康发展。建议制定农协会发挥作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公益属性,作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近年来,为城市应急保障供应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直处于完全竞争和无序发展的状态,建议通过立法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司法部认为,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已有一系列规定,建议在加强贯彻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我委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应急保供、加快现代流通体系构建、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可以先行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9.周松勃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供销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第233号)。议案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议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推进供销合作社社企分开,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中央明确要求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供销合作社条例正处于司法部审查阶段。司法部表示,将依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我委认为,可以待供销合作社条例通过实施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再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工作中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

五、9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有的在相关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有的通过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10.崔荣华、李宗胜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件(第71、229号)。议案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明确规定农民集体能否统一经营和流转集体所有土地,有的地方人地矛盾突出和土地流转不畅导致集约化经营受阻。为适应农业生产集约化的需要,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集体统一经营和流转的情形;完善承包地退出、调整机制,为集约化生产创造条件,缓解有的地方人地矛盾。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对承包地调整、收回,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经营作了具体规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具体意见和建议有的涉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审慎研究论证。我委同意以上意见,依据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代表议案所提相关问题深入研究,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11.李登海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种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138号)。议案提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要打好种业翻身仗,建议制定种业促进法,在政策、项目资金、金融等方面扶持民族种业,调整现行种业审批制度的标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快培养种业人才,强化新技术的引进和创新,加大打击各种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

中央农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新修订的种子法对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侵权赔偿制度等作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制定种业促进法具有一定必要性,但要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我委认为,种子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农业用种安全、推动种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改的种子法涵盖了促进种业产业发展及监管的全链条各环节,首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种业原始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种子法的宣传贯彻,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代表议案中所提具体意见和建议,推动种业振兴。

12.郭迎光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法的议案1件(第69号)。议案提出,农业生产托管发展中面临服务主体服务能力不强、服务领域不宽、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推动农业生产托管立法,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加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加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政策支持,完善农业生产托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法律责任。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认为,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抓手,由民事合同进行规范。综合考虑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农业生产托管的发展实际,专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我委同意以上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加大扶持,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多措并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康稳定发展,改进相关工作解决代表议案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13.郭乃硕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参产业发展法的议案1件(第279号)。议案提出,为保护和开发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制定人参产业发展法,加强我国人参种质资源保护,明确产业规划、行业检测标准,保障人参种植条件和人参资源科学保护与利用,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参质量安全,推动人参产业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农业农村部认为,推动人参产业立法有利于加强人参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司法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为,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中已有规范,需要论证专门立法必要性。我委认为,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有关部门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林草中药材种植,积极开展人参标准优化、质量保障等工作。农业法、种子法、森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对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作出了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有关法律的宣传贯彻,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东北地区人参产业发展。

14.朱列玉、买世蕊、孙元华、新甲旦真等126名代表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议案4件(第249、314、230、287号)。议案提出,确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对动物实行分类保护,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动物的饲养条件和档案制度,规定文明饲养、限制利用、防疫义务以及救助等内容,强化法律责任。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为,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动物保护以及防疫的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需要处理好与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并充分考虑国情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宗教、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建议通过完善现有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定,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舆论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关爱动物、保护动物,循序渐进解决动物保护中的问题。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进步水平,加强动物保护执法。同时,进一步完善加强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先行先试,积累立法经验。

六、2件议案提出的2个监督项目,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已于2022年组织实施,建议将森林法执法检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15.杨宝玲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59号)。议案提出,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建议重点就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扶持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治理等方面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提高全社会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认识,推动乡村振兴工作中难点问题的解决,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

乡村振兴促进法执法检查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对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乡村振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配套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已提请2022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6.孙建博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森林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137号)。议案提出,森林法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开展森林法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森林法宣传贯彻、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森林资源保护、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

森林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森林法,建议适时将森林法执法检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