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016年8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3件,涉及12个立法项目。其中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6部,废止法律1部。2016年8月28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3件议案提出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袁敬华、胡大明、谭志娟等91名代表提出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议案3件(第88、176、431号)。议案提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予以解决。建议修改法律名称和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规范合作社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财务及盈余分配制度、加大扶持力度等。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目前已完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着重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明确联合社法律地位,规范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对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等作了明确规范。我委全体会议已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下一步拟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我委将进一步加快修法进程。
    


    二、9件议案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薛少仙、姜健、唐洪军、别必雄、陈秀榕、莫小莎、徐淙祥等214名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的议案7件(第34、61、99、160、203、301、353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快,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要求增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款已经出现了不适应,迫切需要修改法律。建议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关系、落实“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妥善解决人地矛盾、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和入股等权能、明确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机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审查制度、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条款。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牵头,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重点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规范。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化农村改革实际,我委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深入研究有关问题,待重要问题取得基本共识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李延芝、姜健等61名代表提出修改森林法的议案2件(第197、430号)。议案提出,加强林地分类管理和保护,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森林经营管理定期评估和审计制度、植树造林规划和保障制度,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完善有关法律责任,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修改森林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起草。目前,国家林业局已形成森林法修订草案,争取2016年底报国务院。我委将积极推动森林法的修改工作。
    


    三、1件议案提出修改渔业法,建议抓紧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4.茅临生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渔业法的议案1件(第60号)。议案提出,渔业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渔业发展所处的外部环境和需要法律进行调整的生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就法律的适用范围、权限设置、处罚标准等作出修改。
    


       修改渔业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由农业部负责起草。目前,农业部已形成修订草案稿。议案所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草案中都有所体现。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完善草案,争取尽快提请国务院。我委将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进程。
    


    四、4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或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5.马文芳、胡季强等60名代表提出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扶贫法)的议案2件(第33、89号)。议案提出,当前扶贫工作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扶贫目标、重点和扶贫方式,确立扶贫工作及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扶贫主体及其地位和责任,规范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
    


       国务院扶贫办提出,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扶贫办对扶贫立法工作目标作了调整,由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调整为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并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6.谭志娟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32号)。议案提出,现行的植物检疫条例防控能力不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不清、缺乏稳定经费保障、社会化服务缺乏有效规范。建议制定植物保护法,规范重大病虫害检测预警和预报,完善植物疫情风险分析,建立重大病虫害防控责任制度,保障防控工作投入,从源头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表示,考虑到目前植物保护领域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建议先行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目前,农业部已经形成草案稿报国务院。
    


       7.张涛等34名代表提出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的议案1件(第306号)。议案提出,对待动物的态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象征,有必要以立法形式禁止虐待动物,保障养殖动物的基本福利,倡导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
    


       农业部认为,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都有规定,农业部将通过加强执法、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等措施,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建议暂不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委同意农业部意见。
    


    五、3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适时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

       8.李爱青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44号)。议案提出,充分利用种子法修改的有关成果,继续深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保护范围,将保护的客体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物,扩大品种权保护环节,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完善品种权和品种权申请权继承、质押、许可方面的规定,明确品种权和品种权申请权共有规定;同时在立法中体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农业专利、农业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衔接配合。
    


       修订后的种子法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了专章,并就有关重要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从我国农林科技创新的实际出发,围绕如何提升我国育种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抓紧研究论证并及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或者在种子法中完善相关规定。鉴于我国农林科技原始创新薄弱,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较多,我委将加大督办力度。
    


       9.戴仲川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第236号)。议案提出,水资源界定范围过窄,水资源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塘和水库的使用权和有偿使用权等规定不合理,围垦河道影响行洪安全问题突出,亟待修改完善水法。
    


       水利部认为,为适应水资源条件新变化和水利工作发展新要求,有必要启动水法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10.姚建民等32名代表提出废止乡镇企业法的议案1件(第458号)。议案提出,乡镇企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从功能上对企业做出的政治定位,而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方式是按照出资人的类别进行所有制形式的划分,乡镇企业法操作性不强,且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建议废止乡镇企业法。
    


       农业部认为,乡镇企业法实质上是促进法,尽管现阶段乡镇企业的提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法律对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不宜废止,但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修订乡镇企业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