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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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九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作相应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将消防法第十五条中的“消防技术标准”修改为“消防安全标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与消防法其他有关条文的衔接,建议仍使用“消防技术标准”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防安全标准包含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为适应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后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并与消防法其他规定保持一致,建议将“消防安全标准”修改为“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已经启动了种子法的修改,修正案草案关于种子法的相关修改内容可以在种子法的修改中一并纳入,建议删除草案中有关种子法修改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农药、兽药对生态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影响,为更好地把住食品药品安全关,建议保留现行广告法有关规定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取消行政审批后,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责任落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